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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辵部-遺失物之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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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29 20:55: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辵部-遺失物之拾得

第1992頁

【遺失物之拾得】ㄧˊ     ㄕ    ㄨˋ    ㄓ    ㄕˊ    ㄉㄜˊ

有識別能力之人發現並占有他人遺失之動產,稱為遺失物之拾得。

遺失物拾得人應即通知其所有人;

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

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其自為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仍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遺失物經揭示,有人認領者,於揭示及保管費用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予遺失人,但拾得人對所有人(遺失人)得請求其物價值之十分之三。

經揭示後六個月,所有人未認領者,拾得人原始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拾得遺失物不依上開程序揭示招領,反而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遺失物者,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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