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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辵部-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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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29 19:28: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吳華敏 於 2022-10-30 15:59 編輯

辵部-過失責任主義

第1984頁

【過失責任主義】ㄍㄨㄛˋ   ㄕ   ㄗㄜˊ   ㄖㄣˋ   ㄓㄨˇ   ㄧˋ

以故意過失為構成責任要件之主義。

與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同為“拿破崙法典”以來市民法的三大原則。

初民時代,只要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不論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迨十七、八世紀,自然法思想昌明,理性主義抬頭,認為肇致損害之結果,若非由於有識別能力人意思之發動,即不應負責,此種過失責任主義之觀點,於“拿破崙法典”中獲得確立,各國立法多從之。

十九世紀末葉,由於高度精密儀器使用日益普遍,保護消費者思潮日漸興起,為排除舉證證明故意過失之困難,以及有鑑於「刑事責任,旨在對行為人處罰,故必須行為人有故意過失」、「民事責任,旨在填補受害人之損失,故不以行為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的觀點,無過失責任主義在某些行業被採用。

我國採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無過失責任主義為例外,“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即為侵權行為之原則性規定,至於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者,只見諸“民用航空法”、“核子損害賠償法”、“礦場法”等高度危險事業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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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辵部-迨】

第1958頁

【迨】ㄉㄞˋ    音待

1、及;等到。通逮。見“方言·三”。

2、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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