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進…腿在外 電梯暴衝14樓】
周姓老婦人五年前搭到故障電梯,電梯門夾住她右腳從四樓暴衝到十四樓,害她右側股骨骨折及神經損傷,周婦提告向社區管委會及電梯保養廠商、維修員求償,最高法院判決電梯保養商及洪姓維修員應連帶賠償四百七十五萬多元定讞。
八十二歲老婦人,五年前到台中一處社區訪友結束,從四樓搭電梯要到一樓,上身及左腿剛跨入電梯,電梯就失控,車廂門關閉夾住她右腳,使她右腳暴露在車廂外,電梯將她拖行到十四樓,導致她右側股骨髁上骨折及右側坐骨神經損傷,現在兩條腿不一樣長,且右側坐骨神經斷裂。
她認為管委會、電梯廠商和維修員未盡管理、維修之責,提告要求他們連帶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慰撫金五百多萬元。
一審法院依據台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鑑定結果,認為電梯暴衝是因為繼電器老舊劣化造成金屬片跳脫不全,以致短路使得電梯廂喪失煞車功能而暴衝,但繼電器外殼不是透明的,洪姓維修員難以目視檢查,廠商維修並無過失,管委會亦定期請廠商維修電梯,判決全部免賠,周婦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電梯升降的安全運作攸關住戶安全,應該從嚴認定專業人員保養維修的義務;繼電器通常只有十五年使用年限,若是沒確認繼電器內部有無老化而未適時更換,豈非坐等電梯故障害人,改判電梯保養廠商與維修員應該連帶賠償周婦四百多萬元。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見解。
引用:http://n.yam.com/udn/society/20150520/20150520042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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