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奉辯厥陰例】
夫厥者。手足厥逆也。
有陰厥。有陽厥。誤投藥則死。可不審乎。
張翼云。冷厥者。
四肢逆冷。脈沉微而不數。足多攣臥惡寒。或引衣自覆也。
其伏熱在內而厥者。
脈雖沉伏。按之至骨而來數也。
其人或引飲。或揚手擲足。煩躁不得眠。或發狂。或大小便不利。所見皆熱證也。
常器之云。凡厥當求得病之因。若初得病。便四肢逆冷。脈沉細而不數。
或身上粟起。下利清穀。或清便自調。謂大小便如常者。
為寒厥也。
若初得病。便身熱頭痛外。別有陽證。至二三日。及至四五日。方發厥。為熱厥也。
孫兆云。陽病熱深而厥。畢竟脈緊。外證須狂語。揭衣被也。
陰厥。按之脈沉遲而形靜也。
若證不明。未辯陰陽者。
且與四順丸試之。
是陽厥。便見熱證。若陰厥。便見寒證。可漸進理中四逆也。
四順丸。即理中丸。加甘草一倍是也。
高保義云。寒厥。則證多靜而了了。脈雖伏若實。按之遲而弱也。
熱厥外證多昏塞。脈雖伏若實。按之須挾數而有力也。
琥按上張氏云。冷厥者。
四肢逆冷。脈沉微而不數。常氏亦云。脈沉細而不數。孫氏云。陰厥脈沉遲。高氏亦云。
脈雖伏若實。按之遲而弱。與前海藏陰證略例云。陰毒之候。六脈沉細而疾。或一息七至以來。八至以上。或不可數。
其論又不相符。乃知陰證之脈。亦不可執也。
孫氏又云。若證不明。未便陰陽者。
且與四順丸試之。
愚以仲景云。厥深者熱亦深。厥應下之。
倘熱厥證。反用理中丸倍甘草。恐亦不可試也。
學人能於陽厥熱證辯明。斯陰厥寒證自無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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