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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減味五積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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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8 11:40: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新增)減味五積散方


蒼朮(去皮) 陳橘皮(去白各三兩) 官桂 川芎(各一兩) 厚朴 半夏(各薑汁製一兩五錢) 茯苓(去皮)


乾薑(各一兩) 枳殼(麩炒二兩) 白芷 甘草 桔梗(各一兩)


附加減法?治太陰經中寒。面黃潔。脈沉而緩遲。腹痛厥逆吐利。加白朮土炒一兩半。本方中乾薑再加一倍。虛者。


用原方中人參二兩。


又腹痛。古方不論寒熱。皆用芍藥。愚謂非中寒所宜。若痛甚者。


本方中官桂再加一倍。嘔不止。加丁香七粒同煎。


如吐者。


去白朮。加生薑三片。合後共六片同煎。利多及反渴者。


還加朮。如悸者。


本方中茯苓再加一倍。治少陰經中寒。面紅赤。


(乃虛陽泛上。水極似火之色。)


身冷。脈沉細微欲脫。加炮附子一枚。虛者。


用原方中人參二兩。脈不出者。


加至三兩。又面赤者。


再加連須蔥白三莖同煎。冷汗不止。本方中去蒼朮。又官桂換桂枝。反發熱者。


用原方中麻黃一兩。再加細辛一兩。咽痛。本方中桔梗再加一倍。治厥陰經中寒。面青黑。脈沉而弦弱。頭痛厥冷。囊縮入腹。加吳茱萸。鹽湯泡一兩半。再用原方中當歸一兩半。轉筋。加木瓜一兩。蛔厥者。


本方中去甘草。加烏梅三個同煎。又挾風。眩暈不仁。加防風一兩。挾濕。腫滿酸疼。本方中蒼朮再加一半。共成四兩五錢。挾氣。攻刺作痛。加木香五分。


水磨。沖和煎藥內服。血脈凝泣。


原方中當歸再加一倍。共成三兩。肢節疼痛。倍加桂。共成三兩。


右為末。每服四錢。水一盞半。生薑三片。煎至七分。去滓溫服。


琥又按五積散。原方。共一十六味。上方減存止一十二味。大抵溫胃之藥居多。蓋內食生冷。外感寒邪。胃氣受傷。


故原方中白芷乃陽明經藥。余亦存而不減。但白芍酸寒。恐非中寒所宜。故獨減去不用。其余如麻黃當歸人參等。於加藥法中。因人虛實。在氣在血。宜表宜補而用之。


自無誤也。


龐安時曰。經云。陽虛則外寒。陰虛則內熱。陽盛則外熱。陰盛則內寒。以此別之。


若陰獨盛而陽氣暴絕。必四肢逆冷。臍腹築痛。身疼如被杖。面青。或吐或利。脈細欲絕。名曰陰毒也。


須急灸臍下。服以辛熱之藥。令陽氣復生。


然汗出而解。


千金陰毒甘草湯方 治傷寒初病一二日。便結成陰毒。或服藥六七日以上。至十日。變成陰毒。身重背強。腹中絞痛。


咽喉不利。毒瓦斯攻心。心下堅強。短氣不得息。嘔逆。唇青面黑。四肢厥冷。其脈沉細緊數。仲景云。此陰毒之候。身如被打。五六日可治。至七日。不可治也。


甘草 升麻(各半兩) 當歸 蜀椒(各六銖) 鱉甲(一兩)


上五味。 咀。以水五升。煮取二升半。分三服。如人行五裡。順更進一服。溫覆發汗。毒當從汗出則愈。若不汗。
 

則不除。重作服。(龐氏方有桂枝雄黃。愚以上方。宜加肉桂半兩。雄黃不必用也。)


琥按上方。實出仲景金匱要略中。金匱云。陽毒之為病。面赤斑斑如錦文。咽喉痛。吐膿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主之。


陰毒之為病。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去雄黃蜀椒主之。


孫真人千金方。分為二湯。其治陽毒者。


名升麻湯。即金匱方。六味中去鱉甲。反加桂心是也。


又於六味中。止去雄黃。治陰毒。名甘草湯。即上湯方是也。


愚以陰毒為陽氣暴絕。不用辛熱之劑。何能以回陽。若然。則是升麻湯中宜去椒。甘草湯中宜加桂。為妥。蘄水龐安時於二湯中。椒桂雄黃皆用之。


殊出不解。琥又按陰毒之病。乃陰寒之毒。深入三陰。三陰之脈。皆行於腹。太陰挾咽連舌本。少陰循喉嚨挾舌本。厥陰循喉嚨之後。上入頏顙。又太陰之支。別上膈。注心中。少陰之脈。出絡心。注胸中。厥陰之脈。別貫膈上注肺。寒邪中於三陰之經。故見腹中絞痛。咽喉不利。毒瓦斯攻心等證也。


陰寒之極。並於厥陰。厥陰者。


陰之盡。故見嘔逆。唇青。面黑。四肢厥冷也。


又身重者。


陰主靜也。


背強非太陽病。乃心腹痛。堅強。氣不得息。故背亦不舒轉也。


方名甘草湯者。


取辛甘發散之意。蜀椒甘草。味辛甘也。


蜀椒能通三焦。暖脾胃。達命門。入太陰少陰二經氣分。得甘草以和其辛烈之性。斯發中有補之義。當歸入厥陰血分。亦辛甘藥也。


三藥得鱉甲引用。能入至陰之分。內搜陰毒而出。若無升麻之辛甘微苦。不能引邪升至肌肉之分。由乎陽。得汗而散也。


或問陰證不得有汗。上湯溫覆取汗出者。


何也。


余答云。陰證寒邪入臟。臟中陽氣既微。恐誤發其汗。則幾微之陽氣。由汗而脫。故禁發汗也。


陰毒證五日以前。寒邪在經。其人真陽之氣。未至大虛。診其脈。沉細中滯緊數。故可發汗。況仲景法。少陰病反發熱者。


用麻黃附子細辛湯。又少陰病二三日。無裡證者。


麻黃附子甘草湯。二湯皆微發汗之藥。大抵陰證禁汗是其常。發汗是其變。合常與變而能通之。


斯可以言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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