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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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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7 07:25: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緩刑

 

緩刑為刑法上之名詞,屬於一種刑罰之變通,其主要目的在補救短期自由刑之缺點。

 

蓋在定期刑主義之下,對於受短期自由刑宣告之人,如預期其人能自我改過。

 

而猶使其入監受刑,無異無病而使其住院就醫,不但形成刑罰之浪費,且使刑罰充滿報復性,顯與目的刑主義背道而馳,故設緩刑制度,緩其刑之執行,以觀後效焉。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凡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此二年至五年之緩刑期間,實即觀察期間。

 

在此期間內,其人若再故意犯罪,則撤銷緩刑之宣告,仍執行原所宣告之刑。

 

其人若不再故意犯罪,則原所宣告之刑失其效力。

 

此在刑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條分別設有規定。

 

即在緩刑期內更故意犯罪,或在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應撤銷緩刑之宣告。

 

若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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