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股東會】 股東會者,乃集合股東之總意思,而為公司意思決定之最高機關也。
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股東會,包括各種公司之股東會議;
而狹義的股東會,則係股份有限公司依一定程序所召集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原則上董事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之;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
常會與臨時會雖有區別,但兩者之權限並無不同。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如有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於三十日前公告;
而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並應於十五日前公告。
凡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五日,將其交存於公司,始得出席股東會。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一股東而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者,公司應以章程限制其表決權。
股東如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股東會決議,可分為:一、普通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總數過半數之出席(定足數),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多數決原則),除本法另有規定,概屬於普通決議。
二、特別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定足數),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行之(多數決原則)。
(林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8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