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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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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7 06:35: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易以訓誡

 

易以訓誡云者,以訓導告誡代替拘役或罰金執行之謂也,亦屬換刑處分之一。

 

其要件有二:一、須宣告刑為拘役或罰金;

 

蓋易以訓誡為最有利於犯人之換刑處分,僅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始有其適用。

 

二、須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

 

「公益」與「道義」採擴張解釋,凡與正義與道德之觀念合者,均屬之。

 

合於上述要件者,是否易以訓誡,審判官有裁量之權。

 

如予易以訓誡,應於裁判主文內載明之。

 

訓誡之方法如何,法無明文規定,由執行檢察官斟酌情形,以言詞或書面行之。

 

執行訓誡完畢,其所宜告之拘役或罰金刑,以已執行論。

 

(查良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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