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6 09:35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教育●行為目標】
行為目標,係由英文BehavioralObjectives一詞迻譯而來。
做教師的在準備教學時,往往先擬訂教學目標,傳統的教學目標的敘寫,常失之寬泛,意義含糊籠統;
教學完畢,無法斷定是否已達成目標。
行為目標,是要求將此項教學目標敘寫得較為具體明確,可以從學生的行為表現上看得出教學的結果來。
故所謂行為目標的行為也者,是指學生所能表現的動作而言。
美國學者衛特摩博士它(PaulWhitmore)說:「教學目標是否達成,要在教學完畢時,在學生行為上可見且能量度的現象,否則無由證明目標是否達成。」
自西元一九五六年,布魯姆(B.Bloom)發表「教學目標分類學」手冊(一)-認知領域之後,一九六三年,羅拔.梅格博士(R.Mager)編寫「怎樣擬訂教學目標」(PreparingInstructionalObjectives)一書,開始用行為目標敘寫教學目標,規定要寫明對象(學生)、行為(行為動詞)、結果(學習結果)、情境,及標準五個條件來敘寫。
如:「學生須用法語答對法語問題的百分之九十五。」
等。
到一九七○年,葛隆倫(N.Gronlund)著「教學目標敘寫法」時,認為對象、情境、標準三個條件都可省除,只寫出一行為一個結果就好。
但分一般目標(GeneralObjectives),與具體目標(SpecificObjectives)均以行為動詞開始敘寫。
但一般目標用詞較寬泛,如:「1.知道某時期的具體史實。」
具體目標則在一般目標下再細列若干目標,但必須用具體的、可見的行為動詞,如:「1.1指明此一史實的重要時間、地點及有關人物。1.2描述某一歷史時期的特點…。」
(1及1.1、1.2為表號)。
運用行為目標編寫教案時,應注意寫全認知、情意、技能三方面的目標。
並且能寫出較高層次的,如分析、綜合、評鑑等認知的目標,及價值、重組,及特性等情意領域的目標。
(陳梅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