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所有權】 所有權者,乃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完全支配所有物之權利。
二十世紀法律思潮,鑒於十八世紀以來個人主義權利本位之所有權絕對原則極端發展結果,富者田連阡陌不能盡其利,貧者身無立錐之地不能沾其惠。
世界各國感受其弊,乃競相立法,科所有權人以社會之義務,斯即今日之所有權社會化。
所有權社會化在立法上之具體表現,端在肯定所有人對其所有物具有全面用益及處分之權利,得基於所有權之作用,排除他人之干涉;
同時容受國家為公共利益所加法令之限制。
此種立法,表現高度之倫理性,取所有權絕對思想之長,杜集體所有制度之弊,可謂為進步之立法。
所有權之標的,限於有體之動產與不動產。
權利,無客觀之形質,通說排斥其屬所有權之範疇。
惟基於事實之需要,現時所有權客體之利用價值,常依契約而與其主體分離,所有人因取得利用兌價請求權,而使所有權之權能附加限制。
又所有人利用其所有物之交換價值,發行證券,換取融資,證券本身無異所有權之延長。
故所有權與占有應分別以觀。
通常情形,占有人同時固為所有人,在社會資本高度發展之結果,占有人非必為所有人,無寧為正常之現象。
惟占有人有非基於正當權源者,斯時,所有人得本於其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所有物及損害賠償,其直接侵害所有人之占有者,所有人並得本於其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保護,自不待言。
(王玉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