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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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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8:02: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妨害自由罪

 

個人自由乃法律之人格基礎,人格與自由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民主政治之尊重個人人格,自應以保障自由為起點。

 

稱自由者,係個人依其意志而為,行動不受非法干涉之謂,其內容不外為身體活動之自由及意思決定之自由。

 

前者,乃個人得依其意思以決定身體舉止之有形的自由,如身體自由、居住自由、遷徙自由等。

 

後者,乃個人得依其意思以從事一定事業或社會活動之無形的自由,如信仰、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結社、就業之自由等皆屬之。

 

總之,自由之本質乃個人意志,與生命、身體同為人類基本利益,文明國家多以憲法明示保障。

 

我國現行刑法關於保護個人自由之規定,為該法第二十六章之妨害自由罪。

 

其內容所涉較廣,包括一部分妨害生活安謐之罪,如恐嚇危害安全罪、侵害居住自由罪、不法搜索罪等,其餘都分為關於妨害自由之罪,皆係刑法為保護各種基本自由所設之犯罪類型,有係以侵害個人身體活動自由為內容者,屬於此類者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有涉及多種自由法益之侵害者,屬於此類者有使人為奴隸罪、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收受藏匿被略誘婦女或使之隱避罪、強制罪。

 

(李宗仁)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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