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形成之訴】 形成之訴,乃基於私法上之形成權,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訴。
此訴之作用,係藉法院之判決,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形成力,無待於其他行為之輔益,如宣告離婚之訴,一經判決原告勝訴確定,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行消解,不以有無塗銷夫妻身分之登記而有異,此與給付之訴在請求對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判決確定後尚須強制執行始能實現判決之效力者不同,與確認之訴僅在確認法律關係之存否,或使其不明確之法律關係達於明確,而無使既存狀態變更之效力者,亦屬有間。
因此。
形成之訴又稱創設之訴或權利變更之訴。
形成之訴依其所變更之法律關係之差異,可分為實體法上形成之訴與程序法上形成之訴,前者復因其所生之效力是否溯及而異其效果,例如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分割共有物之訴,可使實體法上擬制血親關係或共有關係,自判決確定之時起,發生消滅之效果;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或撤銷認領之訴,是使實體法上既存之法律關係溯及的消滅;
而再審之訴或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則生訴訟法上法律關係變更之效果。
惟一切形成之訴,原告必須依法享有形成權,如撤銷權、終止權,而此形成權依法復須以訴之方式行使之,若依法律之規定,得於訴外以意思表示為之者,其訴即非適法,如因脅迫而為之法律行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之,即其一例。
(王玉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