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沈家本】 沈家本(西元一八四○~一九一三年),晚清法學界最有名之學者。
其之偉大處,在於汰舊引新,為民初二十多年間法典編纂之先導。
家本字子惇,號寄簃,浙江歸安(今吳興)人。
祖父鏡源,前清舉人。
父丙瑩,前清進士,歷任刑部郎中、貴州安順府知府,以忤上解官歸里。
家本方弱冠,即援例以郎中分發刑部任事。
同治四年(一八六五)中舉人,仍在刑部供職,以解決難題著名。
光緒九年(一八八三)成進士,此後十年間,每日鑽研法典,未嘗稍懈。
光緒十九年,任天津府知府,寬猛並濟,政聲日隆。
二十三年,調為保定府知府,北關處有法國教堂,甘軍過境毀之,沈氏前往撫慰,依法力爭,案歸平息之餘,歎華人不知法而使教案惡化。
不久沈氏升通永道,後又擢山西按察使。
未及行,兩宮西狩,遂馳赴西安行在,被任為三四品京堂,授光祿寺卿。
光緒二十七年升刑部侍郎。
是年兩宮回鑾,變法議起,諭劉坤一、張之洞及袁世凱慎選熟悉中西律例者入京,並開館修訂法律,張、劉、袁三人遂薦沈家本及伍廷芳,伍氏身兼任職,修訂一事幾全經沈氏之手。
光緒三十二年,刑部改為法部,大理寺改為大理院。
沈氏於是轉任大理院正卿。
光緒三十三年,改任法部侍郎,專充修訂法律大臣。
宣統元年(一九○九)兼充資政院副總裁,仍日興館員商訂諸法草案,先後告成。
沈氏生平學術志事,可分為以下八項:.一、編纂外國法律:計有德國之刑法、裁判法;
俄國之刑法;
日本之現行刑法、改正刑法、陸海軍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裁判所構成法、刑法義辭;
法國之刑法。
二、奏請廢止酷刑:凡律例內凌遲、斬、梟各條。
俱改為斬決;
緣坐各條,其不知情者及家屬;
刺字各條寬免,悉行刪除。
三、議定停止刑訊:笞杖改為罰金,無力完納者折改工作。
除死罪取其輸服供詞外,流徒以下擬證定讞。
四、修訂並新訂刑律:(一)修訂大清律例,以備過渡時期之用;
(二)訂定大清新刑律,參考各國刑法,折衷舊制。
五、創立民事法:聘請日本法律學者,以日本、德國之民法為藍本,酌採舊制彙編而成。
六、起草民刑事程序法:區分民事刑事,採用陪審制度,審判申並允雙方答辯。
七、籌設法律學堂,栽培國內人才,開近代法學研究之先河。
八、倡導法律學術研究:以身作則,著作等身,分別收錄於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乙編中,其中最著者為「歷代刑法考」。
(潘維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