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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行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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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52: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行紀

 

行紀,原為包代採辦行銷之制度,為交易之輔助機關。

 

我國遠在唐律雜律中已有取締牙行規定,沿變迄今。

 

所謂行紀者,謂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之計算。

 

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也(民五七六)。

 

其行紀營業人稱為行紀人,所稱他人為委託人。

 

其與行紀人為擔任所為之人,稱為相對人,行紀人與相對人間依其交易行為之種類定其法律關係,委託人與相對人間須由行紀人所生之債權債務,依債權讓與及債務承擔後始得直接主張,至於行紀人與委託人間之關係。

 

除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行為,與代辦商須以委託商號名義,代理人須以本人名義不同。

 

行紀人之權利:一、報酬費用請求權,二、拍賣提存權,委託人於相當期間不受領時,行紀人得拍賣其物,將其價金提存,三、對因委託關係所生之債權有留置權,四、介入權,即行紀人受委託買賣貨幣、股票,或其他定有市價之物,除有反對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至於行紀人之義務:一、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二、報告義務,三、交付及移轉義務,四、依指示及努力擔任義務,五、委託買賣價額時,須依從指示標準為真實義務,六、直接履行義務,七、保管處置義務。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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