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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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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45: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地役權

 

地役權,乃為增加一定土地(需役地)之利用價值,支配他土地(供役地)之權利(民法第八五一條),例如以通行他地,由他地引水,或禁止他地建築一定建築物為內容是。

 

需役地因此權利而增加其利用價值,但供役地之利用則因而受到限制,即負有容忍地役權人之積極行為(例如引水、通行等),或不為一定利用之不作為(例如不建築、不鑿井等)之義務。

 

地役權之上開目的,依據土地之租賃契約亦可達到目的。

 

例如甲欲由乙土地湧出之泉,引水時,承租該泉及其周圍暨引水必要之土地,則可達到目的。

 

然而因此目的而設定地役權時,該權利為物權,民法上認其與甲土地(需役地)所有權相結合,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法第八五三條)。

 

此故甲土地必增加其價值。

 

至供役地所受之拘束,以達到地役權之目的為限,從而與此兩立之範圍內,供役地之利用權存續。

 

亦即甲承租土地時,該土地歸由甲獨占利用,但經設定地役權時,甲乙得共同引水,共同利用引水路(民法第八五五條二項)。

 

(溫汶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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