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承攬】 一、承攬之意義:承攬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承攬)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而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四九○條)。
此屬雙務、有償、不要式、諾成等契約。
惟報酬雖未言明,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民法第四九一條第一項)。
承攬與僱傭均需勞務,但僱傭只在乎服勞務,而承攬則注重一定工作之完成(須有結果),勞務不過其手段而已。
二、承攬人之權利義務:(一)工作之完成:倘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或未定期限經過相當時期而未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五○二條)。
(二)瑕疵之擔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未具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四九二條)。
擔保責任之內容有1.瑕疵修補;
2.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
3.損害賠償(民法第四九三條第五項)。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承攬人免負擔保責任,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四九六條)。
(三)法定抵押權: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法第五一三條),此稱法定抵押權。
三、定作人之權利義務:(一)報酬之給付義務;
(二)工作之協力及受領;
(三)因受領而危險負擔之移轉於定作人。
(劉得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