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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有罪相為容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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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43: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有罪相為容隱

 

我國在近代以前,係以家族為社會結構的單位,故舊律基於親屬一體、和睦至上的觀念,親屬在罪刑的適用上,亦即在處罰上,有若干特例,「存留養親」及「相容隱」乃其中最具代表性之例。

 

「親屬相容隱」係刑律上,人的處罰阻卻事由。

 

唐律規定:「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

 

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亦不坐。」

 

明清律加上:「妻之父母及女婿,亦不坐。」

 

唐律:「其小功以下相容隱,減凡人三等。」

 

明清律再加上:「無服親,減一等。」

 

但是,罪質最嚴重的謀反、大逆及謀叛等十惡之罪,則不用此律,以示限制。

 

其次,相容隱者又得為其親屬自首,而視為罪犯本人的自首。

 

這種「親屬相容隱」的規定,舊律又延伸適用於「家賤為主隱」,唐律規定:「奴婢及部曲(比奴婢地位略高一籌的半自由人,明清代無部曲,但有雇工人)如為主入容隱,不坐罪。」

 

這些賤民如代替犯罪的主人自首,亦視為主人本人的自首。

 

「相容隱」的正面內容,係不坐罪或減刑;

 

反面內容,乃告言親屬者科以「告言罪」,被告言之人卻得以自首原罪或減刑。

 

關於告言罪,唐律規定:「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

 

(不孝)「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

 

…大功尊長,各減一等;

 

小功緦麻,減二等;

 

…。」

 

(不睦),足徵一斑。

 

(林茂松)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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