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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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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43: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到期日

 

到期日,乃匯票上所記載之應為付款之時期,與民法上之清償期相當,到期日須有「確定性」,故到期日必須於匯票上記載,若未記載時,則法律上視為見票即付,以濟其窮。

 

惟所謂確定者,並不以記載確定的日期為限,即可得而確定者,亦無不可。

 

到期日因其記載方式之不同,可分為四種:一、定日付款,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三、見票即付,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到期日的作用有三:一、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否則除其有票據法第一○五條所之情形外,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櫸。

 

二、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自到期日起進行。

 

三、到期日前,原則上不得付款。

 

到期日之計算,除見票即付者以提示為到期日外,其餘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及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到期日,須加以計算,至定日付款者無須計算。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

 

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曾肇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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