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5 07:44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教育●民族精神教育】
一、民族精神與教育的組合民族精神乃是民族內在的本體,教育乃是用以發揚民族精神向外表達的手段和方式。
因此,民族精神為體,教育為用,連結成為「民族精神教育」一詞,乃係極其自然的組合。
然而,回溯史實,每當民族精神消沈時期,常與教育脫節;
教育運用不當,也可能摧毀民族精神。
我國以往在異族侵凌時期,教育常常失去作用,甚至被迫作為統治的工具,完全湮沒民族應有的光輝。
到了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教育又幾乎走向全盤西化的歧路,給予民族精神無情的打擊。
這些痛苦的事實和教訓,充分顯示了「民族精神」須與「教育」結為一體的必要。
二、民族精神教育的啟示(一)國父孫中山先生在民族主義第六講中昭示:「我們今天要恢復民族的地位,便先要恢復民族的精神。」
至於如何恢復民族精神?
國父在這篇講詞中曾經提出:要「恢復民族固有道德」、「恢復民族固有知能」、「革新民族舊有生活陋習」、「迎頭趕上西方科學」,並以「我國固有道德為基礎,促成世界大同之治」。
這些都是振興民族精神所應有的努力。
(二)先總統蔣公在「中國之命運」一書中指示:「要使我中華民國渡過阽危趨於鞏固,則必須全國的教育家以國家觀念為中心,以民族思想為第一。我全國的教師應當首先以此自勉,方可勉勵一般的國民,相率以轉移政治風氣,來為建國工作,樹立可大可久的初基。」
此外,蔣公在民國二十三年對廬山軍官團所作「中國魂」的講詞,以及三十九年在陽明山莊所講「民族正氣」,對「民族精神」都有精闢的啟示。
三、民族精神教育的目標(一)先總統蔣公曾經一再的提示:「教育的目的在培養現代真正的中國人。」
又說:「教育學生成為一個愛國家、愛同胞、合群服務、負責守紀,且足以表現中華民族道德文化,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明確指出了民族精神教育所應致力的中心目標。
(二)依據所示中心目標,在民族精神教育的基礎上,倘要做個堂堂正正的現代中國人,便必須其備下列幾項要素:1.要有強烈的民族意識,灌注在他的理想裏面,並且了解中華民族在當前世界所應負的使命。
2.要有精粹的民族道德,蘊涵在他的品性裏面,並且認識這種道德本質,是可以適應現代世界進步的趨向。
3.要有堅毅的民族體魄,孕育在他的生命裏面,並且憑著這種體魄,使成為扭轉世界危機的動力。
4.要有優秀的民族文化,融會在他的生活裏面,並且深信中華文化的種子,是可以發揚光大於世界人群的福祉。
四、民族精神教育的任務(一)從史地文哲的教材中,激發民族意識。
(二)從公民藝術的教材中,陶冶民族道德。
(三)從體勞衛生的教材中,鍛鍊民族體魄。
(四)從學術技能的教材中,闡揚民族文化。
五、民族精神教育的實施(一)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七年公布「青年訓練大綱」,五十七年加以修正,內容要點包括以下各項:1.確立基本觀念-分為:(1)人生觀;
(2)民族觀;
(3)國家觀;
(4)世界觀。
2.規定訓練要項-分為:
(1)信仰;
(2)德行;
(3)體格;
(4)生活;
(5)服務。
3.提供訓練方式-分為:
(1)小組集會;
(2)野外遠足及聚餐;
(3)農村服務;
(4)救濟服務;
(5)露營訓練;
(六)假期旅行。
(二)教育部於四十一年公布「戡亂時期高中以上學生精神軍事體格及技能訓練綱要」,規定實施下列各項訓練:1.精神訓練;
2.軍事訓練;
3.體格訓練;
4.技能訓練。
(三)臺灣省教育廳於四十一年制定「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實施綱要」,對於負責計畫及實行的工作單位與工作範圍,均有詳細的規定。
(四)教育部於六十年訂頒「民族精神教育實施方案」,在前言中鄭重指出:「復興國家的教育,以發揚民族精神為根本。
民族精神是立國的精神,也就是國魂。
民族精神在教育中生根,屹立不搖,纔能使全國人民深知體認「四維」、「八德」之真諦,從而培養篤實踐履之優秀國民,成為堂堂正正、忠勇愛國的中國人。
以國家的國魂為自己的靈魂,以民族的生命為自己的生命,奮發最大的努力,爭取最後的勝利。」
內容包括原則、辦法、考核等項。
1.關於原則方面,訂定下列各條:
(1)復興中華文化、整理民族遺產、繼承光榮歷史,以培養莊敬自強的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
(2)加強民族意識、融和民族情感、堅定民族意志,以發揮團結一致與堅忍不拔的民族力量。
(3)發揚固有道德,使四維八德生活化、行動化、社會化,以鞏固民族精神的基礎。
(4)恢復民族固有智能,以窮理致知、培育研究精神,迎頭趕上歐美科學。
(5)確立「主義,領袖、國家、責任、榮譽」五大信念,養成積極奮發、勇敢犧牲之戰鬥精神。
(6)明恥教學、發憤圖強,以光大砥礪雪-恥復國的民族氣節。
2.於辦法方面,分為下列各部分:(1)教育行政部分-計列十一條。
(2)學校教育部分-a.各級學校之共同要點計列十三條。
b.國民小學計列五條。
c.國民中學計列五條。
d.高級中學計列五條。
e.大專院校計列十條。
(3)社會教育部分-計列十一條。
3.關於考核方面,訂定四條,旨在督促各級學校及社教機關切實施行。
(龍寶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