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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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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7:28: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區段徵收

 

CompulsoryPurchaseofDistrictLand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區段徵收亦稱地帶徵收或超額徵收,及對於一定地區內私人之土地權利,全部徵收,將土地再行整理後,復行出售或為租賃之制度。

 

「徵收」以其事業所需之土地為範圍,徵收若干土地,無復剩餘土地整理出售出租之可言。

 

「區段徵收」所徵收土地之範圍,則不以實際供事業所必須者為限,而於實際使用面積外超額徵收土地,以便供較大範圍內之土地從事規劃,政府於規劃過程中可將供公共設施需用之土地,就其位置所宜為實際上之規定,歸為政府所有,這就是區段徵收取得土地的理論之所在;

 

至於其餘不為公共設施所需用之土地,則於規劃整理後以比例出售於原土地所有權人。

 

以此方式取得土地供公共設施之用,有二大優點:一為規劃利用增加土地使用值,第二個優點是負擔公平。

 

惟在實際執行上亦多困難,如在高樓大廈林立的地區就絕不可能因為要取得少數土地而從事區段徵收。

 

不過空曠地區,或房屋簡陋地區本來即應重建,如欲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可與都市重建配合進行,方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又可發展都市建設,所以區段徵收以從事新市區之開發與一般孤陋舊市區更新時,最為有利。

 

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分區管制皆為都市計畫在執行時重要之手段,適當的運用這些手段則有利合理之都市規劃理念之實踐。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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