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付委及委員會】 國父於民國六年發表「民權初步」一書,特倡議學,以加強社會建設而發達民權。
本文所指稱之「付委及委員會」,主要即指國父民權初步中所稱者而言。
何謂「付委」?
民權初步第十七章一百三十四節曰:「付委,即付事件於委員以籌備或審查也。」
付委之作用為何?
同節曰:「付委動議之作用,乃欲將事件措置裕如,或將事件考求詳盡者也。」
其動議順序,位居「附屬動議」之五,即在散會議、擱置議、停止討論議與延期議之後,修正議與無期延期議之前。
此付委之動議,只可在修正動議及打消動議之前行之,其所受前列附屬動議之影響,同於一百二十九節之陳述,即為停止討論議所斷絕,而為其他附屬動議所暫擱耳。
此付委之動議,可以討論,但不能延期、打消、擱置,更不能複付委。
其單純付委之動議,不能修正;
但有訓令之付委,或指出人數之委員,及如何委任之動議,則可修正,此議之復議只可立即行之。
如委員已定而開始辦事,則決不能復議。
若付委之動議失敗,則隔一事之後,可再行提出。
其受停止討論動議之影響,同於前書六十三節,即:「有一說謂停止動議一提,則全部須為之停止,是以不能施於一部分也。
但屬於事所必需,則停止動議,當能施之於可討論者,而重要可討論之附屬動機,為延期、付委、修正及無期延期等附屬動議。
若對於本題一部分而發停止討議,則必須明白說出,其式如下:『我動議停止修正問題之討論,或付委問題之討論。
』如得通過,則此一部分當立呈表決,而後再從事以討論他部分也。」
關於付委之委員會,同見前書一百三十四節曰:「有同於付委之動議,則以『全體會員為委員』之動議是也。
此乃以全體改為委員會,而對於所議之事,作一遜公式之談話也。
若欲全體為委員之時,當提出動議『以全體為委員會』,若得通過,則主座(席)請他會員為委員主座,而彼則下場為一委員。
於委員主座請眾就秩序,而開議付委之問題焉。
在尋常社會、鮮有用全體委之機會。
全體委員會事,另詳於一百四十節。」
(一百四十節:全數之委員會,即以委員之全體而作一委員之會議而已。
其會議之規則,則擱起正式之會期,暢行討論,不許提出停止動議,與夫委員會所常用之非公式行動,皆準行之而已。
至於會議告終之時,則全體委員退席,即行事之性質一變耳。
會長復其座位,而再令眾就秩序,委員長則行正式報告於眾,而眾之處理此種報告,悉如其處理少數人之委員會之報告焉。)
其他付委之效力、帶訓令、問題之一部分、委選之事宜及獨立之付委議等,另詳見民權初步第十七章有關各節中。
(鄧璞磊)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