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運一本注「始於黃鍾,終於南事」法:】
甄鸞按:司馬彪律曆志:
黃鍾下生林鍾,林鍾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呂,南呂上生姑洗,姑洗下生應鍾,應鍾上生蕤賓,蕤賓上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鍾,夾鍾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中呂,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去滅上生時息,時息下生結躬,結躬上生變虞,變虞下生遲內,遲內上生盛變,盛變上生分否,分否下生解形,解形上生開時,開時下生閉掩,閉掩上生南中,南中上生丙盛,丙盛下生安度,安度上生屈齊,屈齊下生歸期,歸期上生路時,路時下生未育,未育上生離宮,離宮上生凌陰,離宮下生去南,去南上生族嘉,族嘉下生鄰齊,鄰齊上生內負,內負上生分動,分動下生歸嘉,歸嘉上生隨期,隨期下生未卯,未卯上生形始,形始下生遲時,遲時上生制時,制時上生少出,少出下生分積,分積上生爭南,爭南下生期保,期保上生物應,物應上生質末,質末下生否與,否與上生形晉,形晉下生夷汗,夷汗上生依行,依行上生色育,色育下生謙待,謙待上生未知,未知下生白呂,白呂上生南授,南授下生分烏,分烏上生南事,南事不生。
甄鸞按:司馬彪志序云:「漢興,北平侯張蒼首治律曆。
孝武正樂,置協律之官。
至元始中,博徵通知鍾律者,考其意義。
劉歆典領條奏。前史班固取以為志。
而元帝時,郎中京房之五聲之音,六律之數。
上使太子太傅元成、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於樂府。
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
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陽下生陰;陰上生陽。
始於黃鍾;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
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
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
以黃鍾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
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統一月,其餘以次運行。
當月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
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此之謂也。
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
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
所以檢攝群音,考其高下;
茍非革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
「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
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絃;
隱間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
中央一絃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
「律術曰:陽以圓為形,其性動。
陰以方為節,其性靜。
動者數三;
靜者數二。
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
皆三而一。
陽生陰曰下生;
陰生陽曰上生。
上生不得過黃鍾之濁;
下生不得不及黃鍾之清。
皆參天兩地、圓益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
黃鍾律呂之首,而生十二律者也。
其相生也,三分而損益之。
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是為黃鍾之實。」
如前置一算,以三九遍因之,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黃鍾一寸之積分;
即為一寸之法。
即以三再因之,得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鍾之實。
以寸法除之,得黃鍾之管長九寸。
又以二乘而三約之,是謂下生林鍾之實。
置黃鍾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以二因之得三十五萬四千二百九十四。
以三除之,得一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為林鍾之實。
以寸法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除之,得林鍾之管長六寸。
又以四乘而三約之,是謂上生太蔟之實。
置林鍾之實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以四因之,得四十七萬二千三百九十二;
以三除之得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為太蔟之實。
以寸法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除之,得太蔟之管長八寸。
自餘諸管上下相生,皆倣此。
「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
以九三之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
實如法於律為寸,於準為尺;
於律為分,於準為寸。
不盈者十之,所得為分;
又不盈十之,所得為小分。
以其餘正其強弱。」
子,黃鍾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律九寸。下生林鍾。
色育實十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六,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強),下生謙待;
執始實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太強),下生去滅;
丙盛實十七萬二千四百一十,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下生安度;
分動實十七萬八十九,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微強),下生歸嘉;
質末實十六萬七千八百,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強),下生否與。
丑,大呂實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下生夷則;
分否實十六萬三千六百五十四,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少強),下生解形;
凌陰實十六萬一千四百五十二,律八寸二分(小分一,弱),下生去南;
少出實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律八寸(小分九,強),下生分積。
寅,太蔟實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律八寸,下生南呂;
未知實十五萬七千一百三十四,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強),下生白呂;
時息實十五萬五千三百四十四,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強),下生結躬;
屈齊實十五萬三千二百五十四,律七寸七分(小分八,半強),下生歸期;
隨期實十五萬一千一百九十一,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微強),下生未卯;
形晉實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六,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下生夷汗。
卯,夾鍾實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微強),下生無射;
開時實十四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強),下生閉掩;
族嘉實十四萬三千五百一十三,律七寸二分(小分九,微強),下生鄰齊;
爭南實十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二,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強),下生期保。
辰,姑洗實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下生應鐘;
南授實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六,律七寸(小分九,半強),下生分烏;
變虞實十三萬八千八十四,律七寸(小分一,半強),下生遲內;
路時實十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五,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強),下生未育;
形始實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二,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上生遲時;
依行實十三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半強),上生色育。
巳,中呂實十三萬一千七十二,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微弱),上生執始;
南中實十二萬九千三百八,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微弱),上生丙盛;
內負實十二萬七千五百六十七,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微強),上生分動;
物應實十二萬五千八百五十,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少強),上生大呂。
午,賓實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上生大呂;
南事實十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六,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不生;
盛變實十二萬二千七百四十一,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強),上生分否;
離宮實十二萬一千八十九,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強),上生凌陰;
制時實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律六寸(小分七,微弱),上生少出。
未,林鍾實十一萬八千九十八,律六寸,上生太蔟;
謙待實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一,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上生未知;
去滅實十一萬六千五百八,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微弱),上生時息;
安度實十一萬四千九百四十,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上生屈齊;
歸嘉實十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三,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強),上生隨期;
否與實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七,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少強),上生形晉。
申,夷則實十一萬五百九十二,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上生夾鐘;
解形實十萬九千一百三,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上生開時;
去南實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太強),上生族嘉;
分積實十萬六千一百八十六,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少強),上生爭南。
酉,南呂實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上生姑洗;
白呂實十萬四千七百五十七,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上生南授;
結躬實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微強),上生變虞;
歸期實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上生路時;
未卯實十萬七百九十四,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上生形始;
夷汗實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律五寸(小分五,微強),上生依行。
戍,無射實九萬八千三百四,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少強),上生中呂;
閉掩實九萬六千九百八十一,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上生南中;
鄰齊實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上生內負;
期保實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強),上生物應。
亥,應鍾實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上生蕤賓;
分烏實九萬三千一百一十七,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上生南事;
遲內實九萬二千五十六,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上生盛變;
未育實九萬八百一十七,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上生離宮;
遲時實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上生制時。
甄鸞按:剛柔殊節,清濁異倫。
五音六律,理無相奪。
隔八相生,又如合契。
按志序云:「上生不得過黃鍾之濁;
下生不得不及黃鍾之清。」
是則上生不得過九寸;
下生不得減四寸五分。
且依行者,辰上之管也,長六寸七分。
上生色育。
然則色育者,亥上之管也,長四寸四分,減黃鍾之清。
其名仍就下生之名;
其算變取上生之實。
乃越亥就子,編於黃鐘之下,律長八寸九分。
非直名與實乖,抑亦違例隔凡。
志又云:「始於黃鍾,終於南事。」
注云:「不生」;
且南事,午上管也。
計南事之律,次得上生八寸四分之管。
便是上生不過黃鍾之濁。
乃注云:「不生」,此乃苟欲充六十之數。
其於義理,未之前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