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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回硃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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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9 03:58: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繳回硃筆制度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繳回硃筆制度是清朝的一項對皇帝親筆文書的管理制度。

 

清代皇帝因其使用硃紅書寫諭旨,批復奏摺,故稱硃筆。

 

康熙朝奏摺批後,例由提奏人自行保管。

 

雍正繼位即下旨「命內外文武大臣官員,從前欽奉大行皇帝硃批諭旨,悉封固繳進,無得留匿焚棄。」

 

又於康熙61年(1722)11月27日,也就是聖祖駕崩後第14天,下諭:「所有皇考硃批諭旨,俱著敬謹封固進呈,若抄寫、存留、隱匿、焚棄,日後發覺,斷不寬恕,定行從重治罪。」

 

不但前朝奏摺須繳進,此後,凡官員收到硃筆,按旨意辦理後,必須繳還宮中,成為定制,即繳回硃筆制度。

 

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

 

康熙朝時,由於官員們都以得到皇帝硃筆為榮,常常請求留存或私自珍藏。

 

到了雍正朝,為了集中保存皇帝制書,並使之保密,便命所有官員均須將硃筆上繳,不得私留,否則從重治罪。

 

但也有極其個別的例外,經請示皇帝批准後,允許個人保存者。

 

清代各朝繳回硃筆的做法並不一致。

 

雍正朝為一事辦理後,於下次奏事時繳回。

 

乾隆、嘉慶朝有留存三五摺後一併繳回或按月匯繳,有官員本人直接繳回或交軍機處代繳的。

 

同治、光緒朝均為年終匯齊,由軍機處匯繳。

 

匯繳後的硃筆均存於宮中。

 

雍正帝為了鞏固清朝的統治,確立了嚴格的繳回硃筆制度,由此而使大量的清代文書得以保存,成為我們今日研究清代的政治、社會、經濟問題以及有關地方衙門的基本史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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