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 TranslationRights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所謂翻譯權,係指同意或拒絕任何著作以他種文字、符號或語言翻譯的權利,它是著作權(Copyright)的一部分。
各國對著作權的界定範圍,各有差異。
隨著國民教育普及,對著作權利之重視,及國際關係的日趨密切,各國在擬訂或修改其著作權法時,有邁向國際化的趨勢,期以縮短相關法令的差距及促進文化的交流。
此外,科技的高度發展使得出版方式不斷地推陳出新,由是相關法規涵蓋範圍日益擴張,權利義務內容日趨複雜。
茲根據我國79(1990)年1月公布的著作權法,將其中有關翻譯權之條文陳述於下:(一)定義:「翻譯權:指著作人就其本人著作,享有以他種文字、符號、語言翻譯產生著作之權。」
(二)種類:(1)「文字著述之翻譯:指從一種文字之著述,以他種文字或符號翻譯成之著作,但文字語體之變換不屬之。」
(2)「語言著述之翻譯:指從一種語言之著述,以他種語言翻譯成之著作。」
(三)權限:(1)「文字著述之翻譯,其著作權期間為30年。
但不得限制他人就原著另譯。
語言著作以文字翻譯者亦同。」
(2)「翻譯本國人之著作,應取得原著之著作權人同意。」
(3)「文字著述之翻譯,除原著與譯者之著作權屬於同一人或經原著之著作權人同意者外,不得以譯文與原文並列。」
(4)「原著中之一般附圖、圖例及攝影,為闡釋原著所必須者,得轉載於翻譯著作中。
但圖片及其有關之文字說明,除通用之符號、名詞外,均應翻譯。」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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