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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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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9 02:32: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德國著作權法

 

CopyrightLawofGermany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19世紀初期之德意志,缺乏強有力之中央機構,遂使聯邦法制定問題頗為困難。

 

自拿破崙失敗迄普法戰爭(1815-1870),德國乃由各邦組成鬆弛之邦聯組織(Confederation),名義上由各邦推派代表組成議會(GermanDiet)執行事務,實則僅限於維持各邦和平相處與抵抗外國侵略。

 

邦聯議會確曾於1838年制定著作權法,可惜偏於理論,未予切實施行,致使盜印之風盛行,直到1870年統一告成,乃正式頒行全國性之著作權法律。

 

此後歷經第一、二次世界大戰之影響,於1965年9月9日國會通過現行著作權法。

 

該法取代1901年關於文學及音樂著作之規定,1907年關於美術及攝影著作之規定。

 

與新著作權法同時通過者尚有「著作鄰接權管理機構之法律」、「普魯士規定」、「歐洲保障電視廣播公約」及「羅馬保障演唱者、唱片製造人、廣播事業者之公約」(鄰接權公約)現行著作權法於1974年3月2日修正公布,又於1986年修正,全部條文共分5部,共計143條。

 

德國鄰國甚多,且深受民族問題之痛苦,其法學思想亦因此而極為進步。

 

1991年東西德統一,仍沿用西德原有之著作權法。

 

據施文高著〔著作權法制原論〕之附錄簡介西德聯邦共和國著作權法之內容如下:第1部著作權,共分7節,分別規定通則、著作、著作人、著作權之內容(包括著作人格權、利用權、著作人之其他權利等)、繼承、授權、著作權之限制及著作權之期間。

 

第2部規定附屬權,共分5節,包括特殊版本、攝影著作、演藝人、錄音製作人、播送企業等之保障。

 

第3部電影著作之特別規定,共分2節,分別規定電影著作類及類似電影著作之權利、如電影化改作或重製權、權利之限制、攝影權、禁止割裂、製片人之保障等。

 

第4部著作權與附屬權通用條款,共分3節,第1節禁止利用,第2節權利之侵害,分別規定民事之法律請求權及刑事規定,第3節強制執行,包括通則、對著作人強制執行之請求權、對著作人法定繼承人強制執行之請求權、對科學版本著作人及攝影人強制執行之請求權、關於設備強制執行之請求權等5項。

 

第5部暫行及永久適用條款,共分3節,分別規定適用範圍(包括著作權、附屬權)、暫行條款及永久條款。

 

德國著作權法中規定有關鄰接權之條文並未獨立成一節,但納入附屬權規定,如第72條及75條,分別規定攝影著作及保障演藝人員之重製權包括表演之錄製須經演藝人同意,錄製物之重製亦須演藝人同意。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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