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保險】 LibraryInsurance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保險在概念上,係指危險分擔與保障安全。
蓋人世變化無常,某些人以相互出資,循危險分擔原則,以該出資援助彼此所生之損害,故形成保險制度。
在法律意義上,保險乃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契約。
依保險之種類可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前者又可分為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後者可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等。
保險契約的主體包括保險人、要保人及保險契約之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保險人係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要保人係指對於保險標的(人身或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並負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在財產保險中,指為保險標的之財產的所有人或有利害關係的人;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或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人,財產保險多以被保險人任之。
無論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無效,以免藉保險而賭博或謀求不利益之道德危險。
按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標的所存有之一種利害關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標的之存在而獲益,因標的之毀損而蒙受損失,且保險之目的並不在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在保險標的的安全無損。
保險契約的關係包括保險費交付與危險通知之要保人應履行之義務,以及保險金之給付與保險費之返還等保險人應履行之義務。
以圖書館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財產保險,可稱之為圖書館保險,包括火災保險,即以補償火災所致之毀損或滅失為目的之財產保險契約,較重要之區分為定值火災保險契約與不定值火災保險契約,二者係以是否於保險契約載明保險標的一定之價值為區分標準;
海上保險、陸空保險,即為圖書館為進口或運送圖書資料之安全,希於海上、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可獲賠償而訂立之契約;
責任保險係指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而訂立之契約;
不屬於上述4種保險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為其他保險,如竊盜損失保險、藝術品展覽運送綜合保險、善本資料展覽運送綜合保險等。
如國立中央圖書館即為維護珍藏善本圖書之安全,提早防患於未然,特予投保火險及附加竊盜險,由中央產物保險公司承保。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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