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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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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9 01:36: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圖書館法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圖書館法乃各國經營圖書館的基本法律,日本於1950年通過圖書館法,歷經多次修訂,最近一次的修改為1985年,共3章29條。

 

韓國於1963年通過圖書館法,亦經多次修訂,最近一次為1988年,共7章47條。

 

中國大陸雖無圖書館法,但有多項關於圖書營運的相關法規,舉其要者,如:1981年1月30日國務院批准的「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共14條);

 

1982年12月文化部頒發的「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共8章30條);

 

1987年7月25日國家教育委員會(原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共6章36條)等。

 

我國圖書館法,歷經多年研議,始於民國81年(1992)制訂「圖書館法草案」,並於同年2月14日,經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第11次委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現正由教育部依規定程序呈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何時成為正式法律,尚不得而知。

 

此一草案內容分為總則、設立與標準、組織人員與經費、營運與輔導、附則等5章35條,第1章規定本法之目的,圖書館之定義,圖書館種類,圖書館之設立、變更、停辦之依據與程序,及各級圖書館組織規程之核定與主管機關。

 

第2章分別規定國立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大專院校及學術圖書館、中小學校圖書館、專門圖書館之設立、服務對象、任務及營運標準。

 

第3章明定圖書館負責人的名稱、任用資格及業務職掌,圖書館的組織單位,圖書館人員種類,專業館員職等名稱,圖書館經費、發展基金、專案補助,及捐贈之賦稅減免與獎勵等。

 

第4章規定圖書館事業委員會及合作組織,圖書資料之交換、移管、遺失、損毀與註銷報廢,國際標準號碼與出版品預行編目之申請,出版品之選備與國際交換,重要古籍與善本圖書之調查維護與保管,以及各級圖書館之評鑑與輔導等。

 

第5章為附則,明定縣市文化中心圖書館及私立圖書館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及施行細則之訂定等事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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