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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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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7 04:02: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係於民國29年(1940)10月由國民政府公布,34年10月27日修訂,迄今已近50年。

 

其間,國立中央圖書館曾研擬該館組織條例修正草案;

 

77年11月間,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法制、教育委員會於80年10月16日聯席審查在立法院已久候多時之「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在審查過程中,除了部分條文更迭外,林鈺祥委員提議將國立中央圖書館改隸行政院,與會委員亦認為依草案國家圖書館隸屬教育部,層級太低,應予提升至由行政院管轄之層級,於是通過將原隸屬教育部之文字,修改為隸屬行政院。

 

該案雖經委員會審查完成,仍待經院會三讀才能定案。

 

國立中央圖書館自22年至29年,均以籌備處名義工作,29年7月,籌備處奉令結束籌備事宜,8月1日正式成立國立中央圖書館,10月根據國民政府公布之「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隸屬教育部,掌理關於圖書之蒐集、編藏、考訂、展覽及全國圖書館事業之輔導事宜,至此方有立法依據。

 

34年抗戰勝利之後,國立中央圖書館依修訂公布之組織條例,其組織於館長之下,設採訪、編目、閱覽、特藏、總務5組、出版品國際交換處、會計室及人事管理各一,並設圖書館事業研究委員會;

 

其員額編制依組織條例所定最低105人,最高140人。

 

在臺復館後,由於政府精簡人事政策,讓館奉核撥預算員額僅67人,由於館務繁重,現有人力無法有效推展各項業務活動,乃因業務需要雇用額外人員。

 

在圖書館整體環境變遷的狀況下,資料之數量遽增、形態亦日益多元化,善本圖書資料及資訊處理更需要特藏設備及人才管理,無論員額編制、部分配置若仍停滯於數十年前之架構,實難符合現代圖書館業務發展之需求,而圖書館之功能自無法正常發揮。

 

國立中央圖書館乃將原有組織條例14條,修正為13條,其修正之主要內容包括3大部分:(一)組織部分:為應業務需要增設參考組及資訊組,並明定各組業務職掌。

 

(二)編制員額部分:除增置館長1人外,另增置副館長、祕書、編審、助理編輯、技正、技士、技佐、組員等職稱,並調整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

 

總員額修正為115人至155人。

 

(三)任用資格部分:修正明定館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資格聘任,副館長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

 

編纂、編審、編輯及助理編輯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以羅致專業人才。

 

其餘尚修正部分文字,增列聘請專家學者3人至7人參加圖書館事業研究委員會為委員;

 

並因應社會發展及學術研究之需要修正職掌,以強化圖書資料之利用與服務,並彰顯國家圖書館之功能。

 

立法院審查會配合組織位階的修正,將館長由簡任14職等,提升為特任官,並增置副館長1人,職位比照14職等,另一副館長則由原11職等,調高為11至13職等。

 

而人員編制方面,也通過增加88名員額,以利做好國家圖書館工作。

 

惜猶待完成法定程序方能生效。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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