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
中風論第十
論曰。經云風者百病之始。善行而數變。行者動也。
風本生於熱。以熱為本。以風為標。凡言風者熱也。
叔和云。熱則生風。冷生氣。是以熱則風動。宜以靜勝其躁。是養血也。
治須少汗。亦宜少下。多汗則虛其衛。
多下則損其榮。汗下各得其宜。然後宜治在經。雖有汗下之戒。而有中臟中腑之說。中腑者。宜汗之。中臟者。
宜下之。此雖合汗下。亦不可過也。仲景曰。汗多則亡陽。下多則亡陰。亡陽則損其氣。亡陰則損其形。經曰血氣者人之神。不可不謹養也。初謂表裡不和。須汗下之。
表裡已和。是宜治之在經也。其中腑者。面加五色。
有表證。脈浮而惡風惡寒拘急不仁。或中身之後。或中身之前。或中身之側。皆曰中腑也。其治多易。中臟者。
唇吻不收。舌不轉而失音。鼻不聞香臭。耳聾而眼瞀。大小便秘結。皆曰中臟也。其治多難。經曰六腑不和。
流經為癰。五臟不和。九竅不通。若外無留結。內無不通。必知在經也。
初證既定。宜以大藥養之。當順時令而調陰陽。安臟腑而和榮衛。察病機。審氣宜。而少有不愈者。若風中腑者。先以加減續命湯。隨證發其表。
若忽中臟者。則大便多秘澀。宜以三化湯通其滯。表裡證已定。別無他變。
故以大藥和治之。大抵中腑者。多著四肢。中臟者。多滯九竅。雖中腑者多兼中臟之證。至於舌強失音。久服大藥。能自愈也。有中風濕者。
夏月多有之。其證身重如山。不能轉側。宜服除濕去熱之藥治之。不可用針。可用灸。今具六經續命湯。通治八風五痹痿厥等疾。以一歲為總。
以六經為別。春夏加石膏知母黃芩。秋冬加桂附。又於六經別藥。隨證細分加減。自古名醫。不能越此。
凡覺中風。必先審六經之候。慎勿用大熱藥烏附之類。故陽劑剛勝。積火燎原。為消狂瘡腫之屬。則天癸竭而榮衛涸。是以中風有此誡。故經所謂邪風之至。疾如風雨。
易曰。撓萬物者。莫疾乎風。若感之淺者留於肌膚。感之深者達於骨髓。蓋禍患之機。藏於細微。非常人之豫見。及其至也。
雖智者不能善其後。是以聖人之教下。皆謂之虛邪賊風。避之有時。故中風者。俱有先兆之證。凡人如覺大拇指及次指麻木不仁。或手足不用。
或肌肉蠕動者。三年內必有大風之至。經曰肌肉蠕動。名曰微風。宜先服八風散愈風湯天麻丸。各一料為效。
故手大指次指手太陰陽明經。風多著此經也。先服祛風滌熱之劑。辛涼之藥。治內外之邪。是以聖人治未病。不治已病。
又曰。善治者治皮毛。是止於萌芽也。故初成獲愈。固久者伐形。是治病之先也。
中風之人。如小便不利。不可以藥利之。既得自汗。則津液外亡。小便自少。若利之。
使榮衛枯竭。無以制火。煩熱愈甚。當候熱退汗止。小便自行也。
兼此證乃陽明。大忌利小便。須當識此。中風之人能食者。
凡中風病。多能食。蓋甲己化土。脾盛故能食。由是多食則脾氣愈盛。土剋制腎水。水虧則病增劇也。
病宜廣服藥。不欲多食。病能自愈。中風多食。風木盛也。
盛則克脾。脾受敵。求助於食。經曰實則夢與。虛則夢取。是也。
當瀉肝木。治風安脾。脾安則食少。是其效也。
中風之人。不宜用龍麝犀珠。譬之提鈴巡於街。使盜者伏而不出。益使風邪入於骨髓。如油入面。莫能出也。
此之類焉。若痰潮不省。昏憒不知事。宜用藥下其痰涎。故風者乃百病之長。庸可忽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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