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卷之三十一貫集雜證謨黃疸論證共七條】
1.黃疸一證,古人多言為濕熱,及有五疸之分者,皆未足以盡之,而不知黃之大要有四:曰陽黃,曰陰黃,曰表邪發黃,曰膽黃也,知此四者,則黃疸之證,無餘義矣。
丹溪曰:疸不必分五種,同是濕熱,如盦相似。
豈果皆如盦,悉可謂之濕熱耶?
弗足憑也,愚列如左。
2.陽黃證,因濕多成熱,熱則生黃,此即所謂濕熱證也。
然其證必有身熱,有煩渴,或躁擾不寧,或消穀善飢,或小水熱痛赤澀,或大便秘結,其脈必洪滑有力。
此證不拘表裏,或風濕外感,或酒食內傷,皆能致之。
但察其元氣尚強,脾胃無損,而濕熱果盛者,直宜清火邪,利小便,濕熱去而黃自退,治此者本無難也。
3.陰黃證,則全非濕熱,而總由血氣之敗,蓋氣不生血,所以血敗,血不華色,所以色敗。
凡病黃疸,而絕無陽證陽脈者,便是陰黃。
陰黃之病,何以致然?
蓋必以七情傷臟,或勞倦傷形,因致中氣大傷,脾不化血,故脾土之色,自見於外。
其為病也,必喜靜而惡動,喜暗而畏明,凡神思困倦,言語輕微,或怔忡眩暈,畏寒少食,四肢無力,或大便不實,小水如膏,及脈息無力等證,悉皆陽虛之候。
此與濕熱發黃者,反如冰炭,使非速救元氣,大補脾腎,則終無復元之理。
且此證最多,若或但見色黃,不察脈證,遂云黃疸同是濕熱,而治以茵陳梔子瀉火利水等劑,則無有不隨藥而斃者。
4.表邪發黃,即傷寒證也。
凡傷寒汗不能透,而風濕在表者,有黃證;或表邪不解,自表傳裏,而濕熱鬱於陽明者,亦有黃證。
表邪未解者,必發熱身痛,脈浮少汗,宜從汗散;濕熱內鬱者,必煩熱,脈緩滑,多汗,宜從分消清利。
若陽明實邪內鬱,而痞結脹滿者,宜先下之,然後清其餘熱,則自無不愈。
5.膽黃證,凡大驚大恐,及鬥毆傷者皆有之。
嘗見有虎狼之驚,突然喪膽而病黃者,其病則驟;有酷吏之遭,或禍害之慮,恐怖不已而病黃者,其病則徐。
如南北朝齊永明十一年,有太學生魏準者,因惶懼而死,舉體皆青,時人以為膽破,即此之類。
又嘗見有鬥毆之後,日漸病黃者,因傷膽而然,其證則無火無濕,其人則昏沉困倦,其色則正黃如染。
凡此數證,皆因傷膽,蓋膽傷則膽氣敗而膽液泄,故為此證。
經曰:膽液泄則口苦,胃氣逆則嘔苦,故曰嘔膽,義猶此也。
且膽附於肝,主少陽春生之氣,有生則生,無生則死,故經曰:凡十一臟皆取決於膽者,正以膽中生氣為萬化之元也,若此諸證,皆以膽傷,膽傷則生氣既敗,其能生乎?
所以凡患此者,多致不救。
然當察其傷之微甚,速救其本,猶可挽回,而煉石補天之權,則操之醫之明者。
6.黃疸大法,古有五疸之辨,曰黃汗,曰黃疸,曰穀疸,曰酒疸,曰女勞疸。
總之,汗出染衣,色如檗汁者,曰黃汗;身面眼目黃如金色,小便黃而無汗者,曰黃疸;因飲食傷脾而得者,曰穀疸;因酒後傷濕而得者,曰酒疸,因色慾傷陰而得者,曰女勞疸。
雖其名目如此,然總不出陰陽二證,大多陽證多實,陰證多虛,虛實弗失,得其要矣。
7.黃疸難治證:凡寸口無脈,鼻出冷汗,腹膨,形如煙薰,搖頭直視,環口黎黑,油汗發黃,久之變黑者,皆難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