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卷之三十一貫集雜證謨濕證論治共七條】
1.濕熱證,必其證多煩渴,小水赤澀,大便秘結,脈見洪滑,實數者,方是熱證,治宜清利。
如熱甚者,宜以清火為主,而佐以分利;熱微者,宜以分利為主,而佐以清火,如四苓散,小分清飲,或大分清飲,茵陳飲之類,皆可擇而用之。
如果濕熱之甚,或元氣無損而兼秘結不通者,方可或行推蕩,若無實結等證,則不宜妄行攻擊。
2.寒濕證,凡諸病濕而全無熱脈熱證者,便多寒濕之屬。
蓋水之流濕,本緣同氣,惟濕中有火,則濕熱薰蒸,而停鬱為熱,濕中無火,則濕氣不化,而流聚為寒。
故凡病內濕等證者,多屬氣虛之人,氣屬陽,陽虛則寒從中生,寒生則濕氣留之,此陰陽之性,理出自然,有不必外中於濕而後為之濕也。
此之變病,惟腫脹,泄瀉,痰飲,嘔吐等證多有之。
病之微者,宜溫,宜利,宜燥,如五苓散,平胃散,滲濕湯,六味地黃丸之類是也。
病之甚者,必用溫補,俟陽氣漸復,則陰邪始退,如八味丸,理中湯,聖朮煎,或佐關煎,胃關煎,薛氏加減<金匱>腎氣湯之類,皆當隨證加減用之。
3.寒濕之氣中於外者,此與內生之濕自有不同,宜溫而兼散,如五積散,平胃散,加味五苓散,不換金正氣散之類主之。
4.寒濕之證,凡氣令陰寒,及陽氣不足之人,多有其證。
而丹溪謂六氣之中,濕熱為病者十居八九,亦言之過矣。
5.治濕之法,凡濕從外入者,汗散之;濕在上者,亦宜微汗之;濕在中下二焦,宜疏利二便,或單用淡滲以利小便。
6.治濕之法,古人云宜理脾,清熱,利小便為上,故曰治濕不利小便,非其治也,此固然矣,然濕熱之證,多宜清利,寒濕之證多不宜利也。
何也?
蓋凡濕而兼寒者,未有不由陽氣之虛,而利多傷氣,則陽必更虛,能無害乎?
但微寒微虛者,即溫而利之,自無不可,若大寒大虛者,則必不宜利,此寒濕之證,有所當忌者也。
再若濕熱之證,亦有忌利者,以濕熱傷陰者也。
陰氣既傷,而復利之,則邪濕未清,而精血已耗,如汗多而渴,熱燥而煩,小水乾赤,中氣不足,溲便如膏之類,切勿利之,以致重損津液,害必甚矣。
故凡治陽虛者,只宜補陽,陽勝則燥,而陰濕自退;陰虛者,只宜壯水,真水既行,則邪濕自無所容矣。
此陰陽二證,俱有不宜利者,不可不察。
7.濕證之見,凡黃疸,腫脹,泄瀉,痰飲,嘔吐,痺痛,淋秘之類,皆有濕證,當於各門詳察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