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卷之三十貫集雜證謨血證論治共八條】
1.凡治血證,須知其要,而血動之由,惟火惟氣耳。
故察火者,但察其有火無火,察氣者,但察其氣虛氣實,知此四者而得其所以,則治血之法無餘義矣。
詳列如左:
2.凡諸口鼻見血,多由陽盛陰虛,二火逼血而妄行諸竅也,悉宜以一陰煎加清降等劑為主治。
蓋血隨氣上則有升無降,故惟補陰抑陽,則火清氣降而血自靜矣。
此治陽盛動血之大法也。
3.火盛逼血妄行者,或上或下,必有火脈火證可據,乃可以清火為先,火清而血自安矣。
宜芩,連,知,檗,玄參,梔子,童便,犀角,天花粉,生地,芍藥,龍膽草之屬擇而用之。
如陽明火盛者,須加石膏;三焦熱極,或閉結不通者,須加大黃;如熱壅於上火不能降者,於清火藥中,須加澤瀉,木通,梔子之屬導之泄之,則火可降,血可清也。
然火有虛實,或宜兼補,或宜兼清,所當酌也。
若以假火作真火,則害不旋踵矣。
4.氣逆於臟,則血隨氣亂而錯經妄行,然必有氣逆喘滿,或胸痛脹,或尺寸弦強等證,此當以順氣為先,宜陳皮,青皮,杏仁,白芥子,澤瀉之屬主之。
有火者,宜梔子,芍藥之類兼以平肝;無火者,宜香附,烏藥,乾薑,鬱金之屬用行陰滯。
然此必氣實多逆者,乃堪用此,蓋氣順則血自寧也。
其或實中有虛,不堪消耗者,則或宜暫用,或酌其佐使,不可拘也。
5.凡火不盛,氣不逆,而血動不止者,乃其元陰受損,營氣失守,病在根本而然。
經曰:起居不節,用力過度,則絡脈傷,陽絡傷則血外溢,血外溢則吐,陰絡傷則血內溢,血內溢則後血。
此二言者,最得損傷失血之源。
故凡治損傷無火無氣而血不止者,最不宜妄用寒涼以伐生氣,又不宜妄用辛燥以動陽氣。
蓋此二者,大非真陰虧損者所宜,而治此之法,但宜純甘至靜之品培之養之,以完固損傷,則營氣自將寧謐,不待治血而自安矣。
且今人以勞傷而病者多屬此證,若不救根本,終必敗亡。
方列後條,用宜詳酌。
6.吐血失血等證,凡見喘滿,欬嗽,及左右腔膈間有隱隱脹痛者,此病在肺也。
若胸膈膻中之間覺有牽痛,如縷如絲,或懊嘈雜有不可名狀者,此病在心主包絡也。
若胸腹膨膨,不知飢飽,食飲無味,多涎沫者,此病在脾也。
若肋牽痛,或躁擾喘急不寧,往來寒熱者,此病在肝也。
若氣短似喘,聲啞不出,骨蒸盜汗,咽乾喉痛,動氣忡忡者,此病在腎也。
若大嘔大吐,煩渴頭痛,大熱不得臥者,此病在胃也。
於此而察其兼證,則病有不止一臟者,皆可參合以辨之也。
其於治法,凡肺病者,宜清降不宜升浮。
心主病者,宜養營不宜耗散。
脾病者,宜溫中不宜酸寒。
肝病者,或宜疏利,或宜甘緩,不宜秘滯。
腎病者,宜壯水,宜滋陰,不宜香燥剋伐。
胃病者,或宜大瀉,或宜大補,當察兼證虛實,勿謂陽明證盡可攻也。
7.治血之藥,凡為君為臣,或宜專用,或宜相兼,病有淺深,方有輕重。
其間參合之妙,固由乎人,而性用之殊,當知其類,故茲條列於左:血虛之治有主者,宜熟地,當歸,枸杞,鹿膠,炙甘草之屬。
血虛之治有佐者,宜山藥,山茱萸,杜仲,棗仁,菟絲子,五味子之屬。
血有虛而微熱者,宜涼補之,以生地,麥冬,芍藥,沙參,牛膝,雞子清,阿膠之屬。
血有因於氣虛者,宜補其氣,以人參,黃耆,白朮之屬。
血有因於氣實者,宜行之降之,以青皮,陳皮,枳殼,烏藥,沉香,木香,香附,瓜蔞,杏仁,前胡,白芥子,海石之屬。
血有虛而滯者,宜補之活之,以當歸,牛膝,川芎,熟地,醇酒之屬。
血有寒滯不化及火不歸原者,宜溫之,以肉桂,附子,乾薑,薑汁之屬。
血有亂動不寧者,宜清之和之,以茜根,山楂,丹皮,丹參,童便,貝母,竹瀝,竹茹,百合,茅根,側柏,藕汁,荷葉蒂,柿霜,桑寄生,韭汁,蘿蔔汁,飛羅,黑墨之屬。
血有大熱者,宜寒之瀉之,以黃連,黃芩,黃檗,知母,玄參,天花粉,梔子,石膏,龍膽草,苦參,桑白皮,香薷,犀角,青黛,童便,槐花之屬。
血有畜而結者,宜破之逐之,以桃仁,紅花,蘇木,玄胡,三棱,蓬朮,五靈脂,大黃,芒硝之屬。
血有陷者,宜舉之,以升麻,柴胡,川芎,白芷之屬。
血有燥者,宜潤之,以乳酪,酥油,蜂蜜,天門冬,柏子仁,蓯蓉,當歸,百合,胡桃肉之屬。
血有滑者,宜澀之止之,以棕灰,髮灰,白芨,人中白,蒲黃,松花,百草霜,百藥煎,訶子,五味子,烏梅,地榆,文蛤,川續斷,椿白皮之屬。
血有澀者,宜利之,以牛膝,車前,茯苓,澤瀉,木通,瞿麥,益母草,滑石之屬。
血有病於風濕者,宜散之燥之,以防風,荊芥,葛根,秦艽,蒼朮,白朮,半夏之屬。
8.治血之劑,古人多以四物湯為主,然亦有宜與不宜者。
蓋補血行血無如當歸,但當歸之性動而滑,凡因火動血者忌之,因火而嗽,因濕而滑者,皆忌之。
行血散血無如川芎,然川芎之性升而散,凡火載血上者忌之,氣虛多汗,火不歸原者,皆忌之。
生血涼血無如生地,斂血清血無如芍藥,然二物皆涼,凡陽虛者非宜也,脾弱者非宜也,脈弱身涼,多嘔便溏者,皆非宜也。
故凡佣四物以治血者,不可不察其宜否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