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藝復興音樂】 MusicoftheRenaissance
【辭書名稱】舞蹈辭典
【類別】:舞蹈與人文
藝文流派名。
文藝復興的音樂大約是指從西元1430年至1600年間的音樂。
該名詞是音樂學者從其他藝術史中借者。
最早提出「文藝復興」這名詞的人是法國歷史學家米雪烈特(JulesMichelet),後來德國學者布爾克爾德(JacobBurckharot)於1860年出版《義大利文藝復興的文明》一書,該名詞才普及並受人注意,且引起各種對文藝復興的研究興趣。
布爾克爾德認為十四世紀義大利的社會及政治之改變,及對古典文學與藝術的熱潮,是和當時個人主義的誕生有極大關聯。
以後的史學家也有相同的回應,他們發現文藝復興的思潮不但產生在義大利,同時也傳遍歐洲。
一般歷史的文藝復興時期是在西元1300-1600年左右,它的特色為個人主義,人重新發現世界,擺脫宗教的束縛,講求思想自由。
有些學者甚至爭辯把它看成是現代思想的起源。
早期的音樂學者也企圖循著這種歷史方向來研究音樂的風格,但卻遭到極大的困難,雖然義大利有一些重要的十四世紀世俗音樂保存下來,但到十五世紀時本土作曲家的作品卻不多見,多數作品都為義大利客居的外地作曲家所寫。
同時音樂不像文學和美術,因為古代沒有記譜法,所以找不到任何古代音樂的實例以供研究和比較,只能完全依靠理論來推測。
直到後來有些學者發現音樂理論家汀克托里斯(JohannesTinctoris´ca.1436-1511)的《對位法的藝術》(LiberdeArteContrapuncti,1477)一書,找例證的難題始得到解決。
該書表示杜飛(GuillammeDufay,1400-1474)、班舒瓦(GillesdeBinchois,1400-1460)和鄧斯泰甫(JohnDunstable,1385-1454)為新藝術音樂的奠基人。
並稱在新藝術之前40年的音樂都不值一聽。
汀克托里斯的論點,亦獲部份音樂家的響應,由於這些重要的例證才使得文藝復興的音樂和其他藝術的文藝復興運動互相銜接。
文藝復興音樂的特色是重新探索古代的音樂觀念,包括半音音階及微分音的應用,恢復借用古典詩体的節奏及形式如「有量詩節」(MusiqueMésurée),注重歌詞的文体,主張曲調必須順從歌詞。
這種古風音樂風格到西元1600年之後仍在延展。
從純音樂立場言,汀克托里斯以1430年的音樂作為文藝復興音樂的分界線,確有其重要性,因為這時期的音樂不只開始增加應用不完全協和和弦,同時對不和協和弦的應用也較為開放。
但杜飛、班舒瓦等人的音樂仍然繼承他們前一代的傳統,例如世俗歌曲多用定格形式(FormesFixes),宗教歌曲用定旋律。
這種傳統持續到十五世紀後期才有改變,如用四聲部旋律模傚來取代定格形式等。
由以上對音樂的觀點使有些學者認為能把文藝復興音樂之分界提早至西元1300年,但汀克托里斯的1430年分界線,因為是實證,所以可作為歷史分界的大觀點。
十五世紀時西歐亦響應文藝復興音樂,當時許多成名於義大利的法國作曲家,例如杜飛、歐凱根JohannesOckghem,ca.1410-1497)、歐布瑞赫特(JacobObrecht,ca.1455-1505)、德斯普瑞(JosquinDesprez,1440-1521)這些法國音樂家又稱為荷蘭樂派或布根第樂派。
文藝復興時期的樂曲種類包括彌撒曲(Mass)、經文歌(Motet)、香頌(Chanson)、牧歌(Madrigal)、福羅投拉歌曲(Frottola)、讚美歌(Lauda)、維蘭西科(Villancico)、歌曲(Canzona)、古幻想曲(Ricercar和改編曲(Intabulation)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