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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糸部-繼承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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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25 08:27: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糸部-繼承拋棄

第1573頁

【繼承拋棄】ㄐㄧˋ    ㄔㄥˊ    ㄆㄠ    ㄑㄧˋ

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但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

因此繼承指拋棄是要式行為,如不依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應淪於無效。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指規定。

指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其指定繼承部分歸屬於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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