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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部-轉讓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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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28 08:58: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車部-轉讓之禁止

第1949頁

【轉讓之禁止】ㄓㄨㄢˇ    ㄖㄤˋ    ㄓ    ㄐㄧㄣˋ    ㄓˇ

記名票據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若發票人不欲與受款人以外之第三人發生票據關係,得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之文義;

記名票據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亦得於票據上記明禁止轉讓之意旨,背書人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之人,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

禁止轉讓之意旨須記載於票據,其記載方法雖無限制,但以使其禁止轉讓之意思明瞭為必要。

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必由為此記載之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若未簽名或蓋章,則無法辨悉何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與票據為文義證券之意義不符,不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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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

【辨悉 】biàn    xī

釋義:猶辨識。

《初刻拍案驚奇》卷十四:“又到前所耕地界處,再三辨悉。”

郭沫若《殘春及其他·牧羊哀話二》:“歌聲漸遠,漸漸要不能辨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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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

【辨識】ㄅㄧㄢˋ ㄕˋ

相似詞:辨別、辨認

釋義:辨認識別。如:「草書不容易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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