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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部-訴之主觀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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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13 21:56: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言部-訴之主觀合併

第1842頁

【訴之主觀合併】ㄙㄨˋ     ㄓ     ㄓㄨˇ    ㄍㄨㄢ    ㄏㄜˊ    ㄅㄧㄥˋ

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為複數者,即一原告對數被告,或是數原告對一被告或數被告,稱為訴之主觀合併。

其提起除數訴訟須行同種之訴訟程序,且無禁止合併之規定外,該複數當事人之一方須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且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特別審判籍之共同管轄法院。

訴之主觀合併又稱共同訴訟,可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此外,主參加訴訟亦為訴之主觀合併之一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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