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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部-聲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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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30 08:46: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耳部-聲請迴避

第1612頁

【聲請迴避】ㄕㄥ    ㄑㄧㄥˇ    ㄏㄨㄟˊ    ㄅㄧˋ

為求法院執行職務之公正,推事或其他法院職員具有法定事由而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得聲請其迴避之制度。

聲請推事迴避時,應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該推事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聲請被駁回者,得於五日內抗告;

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於聲請事件終結前,除有法定事由外,應停止訴訟程序;

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聲請推事迴避之事由,“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分別有規定。

上述情形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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