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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糸部-繼承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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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25 08:30: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糸部-繼承權之喪失

第1573頁

【繼承權之喪失】ㄐㄧˋ   ㄔㄥˊ   ㄑㄩㄢˊ    ㄓ    ㄙㄤˋ    ㄕ

繼承權因下列之事由而喪失: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銷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銷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指遺囑者。

五、對於北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以上第二至第四種情形,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繼承人有繼承權喪失之事由者,不待法院判決即喪失繼承權。

喪失繼承權者若係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構成代位繼承,否則該繼承人之應繼分按人數歸屬於共同繼承人,若無共同繼承人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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