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再使用】 「資源再使用」指將資源予以原型再重複利用,依據我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規定,將「再使用」定義為:未改變原物質形態,將再生資源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過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或部分功用後,使用之行為。
資源再使用涉及兩個方式,一為消費者使用過產品後,將廢棄物予以再使用,而該再使用並非其原始功能,如將廢玻璃瓶以「物理處理」方法,重新塑造加工而成藝品玻璃;
另一為延長產品之生命週期,如將輪胎以補胎方式延長使用年限。
以廢玻璃為例,我國行政院環保署將廢玻璃容器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據環保署統計截至2009年底,全國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為0.502公斤,而玻璃類歷年平均約佔總垃圾量2.38%,亦即9.6萬噸廢棄玻璃產出;
玻璃屬質重、不易分解之物質,若不將其回收再生利用,將會造成環境負荷過大,有違廢棄物減量及永續發展之原則,且玻璃主要原料為矽砂,可回收且不具有毒性,經過重新熔融後即可再製成產品,為可以完全再生及再利用之材質。
廢玻璃的主要來源有玻璃容器、平板玻璃、汽車玻璃照明燈管及映像管等,其中又以玻璃容器與平板玻璃之數量為大宗。
處理管道主要為玻璃容器製造商,而玻璃處理廠使用廢玻璃容器取代其原料之使用的50%,其中約40%以上屬於透明玻璃容器,因此處理前的分色對於廢玻璃再使用來說,為一重要程序。
廢玻璃瓶經破碎及磨碎處理後就是乾淨的碎玻璃砂,可摻配於新料中,燒製成新的玻璃瓶。
廢平板玻璃的處理方式與廢玻璃容器大致相同,目的均為去除其中雜質,所得乾淨的玻璃砂,同樣可摻配新料中,再製成玻璃容器或平板玻璃。
廢玻璃經由破碎磨成粉之後,可添加於磁磚、塊磚,或用來製造輕量骨材,亦可添加做成大理石及景觀石,因為具備玻璃的光澤而更顯美麗。
廢玻璃砂則可應用在玻璃瀝青、玻璃石子、透水磚、水溝蓋板、連鎖磚,生態擋土牆、亮彩琉璃與相關環保建材等,可說是資源再使用的最佳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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