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6 09:06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實際憲法】
實際憲法(ConstitutioninAction),乃與條文憲法(ConstitutioninStatement)相對待之憲法的分類。
英國牛津大學費爾教授(K.C.Wheare)著現代憲法論(MondernConstitution),對於實際的憲法特別重視,不僅對於廣義憲法加以分析的說明憲法習慣、憲典、組織法,及憲法解釋等,更論及實際的憲政,而有言曰:「憲法條文之規定如何為一事;其實施的實際情形如何,又為另一事。…故吾人於論及憲法之形式與價值時,必須考慮及此種不同的情勢。」
又云:「…二十世紀中葉,…世界上大多數人民,…恐懼行政當局,逾於其尊重憲法的政治制度…其憲法地位,亦殊缺乏重要性。只有在西歐的若干國家,英國及不列顛國協會員國、美國,及少數拉丁美洲國家,其政府係受憲法加於其身的正當限制;故唯有賴於此等國家,真正的所謂『憲政』,才能存在。因此,吾人討論憲法的實際時,對於此等國家,必須特加注意;因在此等國家中,始能提供研究憲法之實際資料。然此並非謂其他國家之憲法,即全無研究之價值。相反地,其中不少國家憲法所建立的制度與理論,至少具有學術上探討之價值;但在事實上,其成效少有可觀者。唯對於此種事實之解釋,亦殊有助於憲法之研討。」
費氏的論點,即係基於實際的憲法的觀點而來。
故對於憲法的研究,特重實際的憲法。
此在共產國家憲法之保障人權的規定,實等同具文,乃最明顯之事例。
而若干南美及新興非洲國家憲法,其實際的情況,不過以「政變」取代憲法的規定而已。
如對此等國家的條文憲法加以比較研究,其不落入「虛妄」者,幾希!
而就實際的憲法的精神而言,尤應注重其「民主憲政」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如徒具憲法的形式,而且付諸實施,亦不能即謂之為「實際的憲法的民主憲政制度」。
至於費氏所謂對於不少國家之憲法的制度與理論,雖少有成效,但可作學術性的研究,是否亦包括我國之五權憲法在內,不得而知;
唯其所謂,雖有學術上的研討價值,但事實上少有成效之事實的解釋,亦有助於憲法的研討,則旨在強調實際憲政的重要性。
蓋陳義甚高而不能付諸實施,則等同「具文的憲法」。
此點,對於我國初行憲政,尤其值得注意。
而若干論者過分強調五權憲法「應」如何如何者,自實際憲法觀之,一旦遇到變局,其條文憲法的觀點,不知將如何以應變。
蔣總統在制憲時,對國民大會致詞,有謂:「要使這個五權憲法的精神儘量的發揮,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必須行使政權的人民,具有充分掌握政權的能力與習慣;第二、必須行使治權的政府,能夠恪守治權的界限,不以治權來侵犯政權。…如果我們今天就實行五權憲法,…可以說:目前我國大多數人民還沒有這種(掌握政權的)能力和習慣,…非常危險。」
可見蔣公之重視實際的憲法。
(涂懷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