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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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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7:06: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財產原則

 

PropertyRules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保障權利(entitilements)的方式之一(另外兩種方式請參考責任原則-liabilityrules以及禁制原則-inalienabilityrules),指除非事先與權利持有者協商,並取得其同意,否則法律上不容許他方當事人侵犯權利。

 

這種原則融合了所有權絕對及契約自由的理念,非但強調權利不可任意侵犯的尊嚴,更尊重市場的機能,亦即只要財產權界定明確後,權利的相對人得透過與權利持有人的協商,議定彼此主觀上能接受的價格,而侵犯權利,與高斯(Coase)的財產權交易理念相通。

 

以高斯之火車排放火花損害農人田地的名例來看,如果是鐵路公司擁有行駛火車而不受懲罰的權利,則依據財產原則,除非農人事先與鐵路公司協商議價,取得鐵路公司同意不再行駛火車或減少行駛班次的權利,否則農人不得侵犯鐵路公司的權利要求其停駛。

 

反之若是農人擁有禁止火車行駛放出火花的權利,依據財產原則,鐵路公司便不能侵犯此權利,除非事先與農人協商,並取得其同意。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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