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門部-闡明權】 [打印本頁]

作者: 吳華敏    時間: 2022-11-5 18:31
標題: 【門部-闡明權】
門部-闡明權

第2081頁

【闡明權】ㄔㄢˇ    ㄇㄧㄥˊ    ㄑㄩㄢˊ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得為適當完全之辯論,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稱為審判長之闡明權。

陪席推事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亦屬闡明權。

行使闡明權之範圍包括:對不明瞭者為適當的闡明使能明瞭;

就陳述未完足者使其完足;

令其聲明證據。

闡明權之行使,不但為法院之權利,亦為其義務,故法院對訴訟關係未盡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屬違背法令,得執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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