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辵部-遺失物之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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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華敏
時間:
2022-10-29 20:55
標題:
【辵部-遺失物之拾得】
【
辵部-遺失物之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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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頁
【遺失物之拾得】ㄧˊ ㄕ ㄨˋ ㄓ ㄕˊ ㄉㄜˊ
有識別能力之人發現並占有他人遺失之動產,稱為遺失物之拾得。
遺失物拾得人應即通知其所有人;
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
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其自為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仍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遺失物經揭示,有人認領者,於揭示及保管費用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予遺失人,但拾得人對所有人(遺失人)得請求其物價值之十分之三。
經揭示後六個月,所有人未認領者,拾得人原始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拾得遺失物不依上開程序揭示招領,反而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遺失物者,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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