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貝部-贓物罪】
[打印本頁]
作者:
吳華敏
時間:
2020-1-11 18:09
標題:
【貝部-贓物罪】
【
貝部-贓物罪
】
第1908頁
【贓物罪】ㄗㄤ ㄨˋ ㄗㄨㄟˋ
獨立財產罪之一種,具有事後共犯之性格。
本罪包括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等普通贓物罪及常業贓物罪。
僅處罰故意犯,並以不法領得之意思為其主觀要件。
贓物者,乃指因犯財產罪所得之物,惟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亦屬“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贓物。
此外,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亦以贓物論。
財產罪之共犯,於共犯犯罪行為完成後,復向他共犯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之行為者,通說認為應成立所共犯之罪及各該贓物罪,依數罪倂罰或牽連犯之例處斷,但我國判例認不另成立各該贓物罪。
同一贓物同時具備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禍牙保等數種行為者,基於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僅成立單純一罪。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kf.wsky.ink/)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