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貝部-贓物罪】 [打印本頁]

作者: 吳華敏    時間: 2020-1-11 18:09
標題: 【貝部-贓物罪】
貝部-贓物罪

第1908頁

【贓物罪】ㄗㄤ    ㄨˋ    ㄗㄨㄟˋ

獨立財產罪之一種,具有事後共犯之性格。

本罪包括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等普通贓物罪及常業贓物罪。

僅處罰故意犯,並以不法領得之意思為其主觀要件。

贓物者,乃指因犯財產罪所得之物,惟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亦屬“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贓物。

此外,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亦以贓物論。

財產罪之共犯,於共犯犯罪行為完成後,復向他共犯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之行為者,通說認為應成立所共犯之罪及各該贓物罪,依數罪倂罰或牽連犯之例處斷,但我國判例認不另成立各該贓物罪。

同一贓物同時具備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禍牙保等數種行為者,基於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僅成立單純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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