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貝部-買賣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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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華敏
時間:
2020-1-11 02:42
標題:
【貝部-買賣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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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部-買賣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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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5頁
【買賣危險負擔】ㄇㄞˇ ㄇㄞˋ ㄨㄟˊ ㄒㄧㄢˇ ㄈㄨˋ ㄉㄢ
買賣危險負擔包括物及權利買賣之危險負擔。
前者乃指買賣標的物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生毀損、滅失時,應由何人負擔者而言。
“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所謂交付,乃指移轉占有,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等皆屬之。
至於不動產,如已移轉所有權登記,但未交付,應如何訂危險負擔則有爭論,判例以交付為準,學說有主張以移轉登記為準者。
後者即在權利買賣時,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權利惟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亦即在權利買賣占有一定之物者,如典權、地上權等,其危險負擔與買賣標的物同。
反之,則應以權利移轉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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