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見部-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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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華敏
時間:
2019-12-7 14:59
標題:
【見部-視為】
【
見部-視為
】
第1817頁
【視為】ㄕˋ ㄨㄟˊ
法律所規定之擬制。
在立法技術上,擬制性之法條通常係使用「視為」之用語予以表現。
例如「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之租賃」、「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等等。
綜觀整部“民法”及其他法律,立法者運用為數甚多的擬制性規定,以達到特定法律政策目的。
「視為」與「推定」不同,後者僅具有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如有反證即得加以推翻,但「視為」則不容以反證推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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