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耳部-聯合財產制】 [打印本頁]

作者: 吳華敏    時間: 2019-10-30 10:53
標題: 【耳部-聯合財產制】
耳部-聯合財產制

第1614頁

【聯合財產制】ㄌㄧㄢˊ    ㄏㄜˊ   ㄘㄞˊ    ㄔㄢˇ    ㄓˋ

為法定財產制。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親屬”編另有規定外,以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中,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均為其聯合財產;

但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贈與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以及夫妻以契約訂定一定財產為特有財產者,不屬於聯合財產。

聯合財產制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收益權、處分權分別支配如下:

一、所有權:聯合財產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留其所有權。

二、管理權: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時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三、使用、收益權: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後,如有剩餘,其所有權仍歸屬於妻。

四、處分權: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妻之同意,但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不在此限;

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於日常家務代理權之範圍內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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