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南洋大臣】
清官名。
南洋通商大臣的簡稱。
咸豐十年十二月(1861.1),置三口通商大臣(詳見“關洋大臣”),並沿鴉片戰爭以來舊例,設立五口通商大臣,列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之下,駐上海,管理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及潮州、瓊州、淡水各通商事務及各項“洋務”,由江蘇巡撫兼任。
後改稱南洋通商大臣。
同治四年(1866),以兩江總督李鴻章兼任。
其後江督例兼遂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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