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證治第二】
卷之二
太陽中篇
傷寒證治第二
太陽病。或已發熱。或未發熱。必惡寒體痛嘔逆。脈陰陽俱緊者。名曰傷寒。
前總脈總證中。已先並舉中風傷寒所同有之脈證矣。
而尚未分其何以為中風。何以為傷寒也。
此篇即於篇首脈浮頭項強痛之總脈證中。又增入已發熱未發熱。惡寒頭痛嘔逆。及脈之陰陽俱緊。以別其為傷寒所現之脈證。有如此也。
傷寒者。寒傷營也。
營在衛內而屬陰。寒本陰邪。其性鋒銳。故深入而傷營也。
寒邪入腠。玄府緊閉。陽氣不得發泄。未有不鬱而為熱者。此言或已發熱。或未發熱者。言其發熱之候。雖有或早或遲。而皆必惡寒體痛嘔逆也。
稱惡寒而不言惡風者。以寒傷營而言也。
下文雖有惡風無汗之條。蓋以營衛表裡相連。寒邪由衛入營。營傷則衛必先傷。是以亦惡風也。
體痛者。寒傷營分也。
營者血中精專之氣也。
血在脈中。隨營氣而流貫。滋養夫一身者也。
生氣通天論云。聖人陳陰陽而筋脈和同。氣血皆從。此因寒邪入於血脈之分。營氣澀而不快於流行。故身體骨節皆痛也。
嘔逆。氣逆而嘔也。
胸膈為太陽之區界。邪在胸膈。故氣逆而為嘔也。
然各經之嘔不一。唯惡寒發熱脈緊無汗之嘔。則為太陽之本證也。
當以各經之兼證別之。則自分矣。
如傷寒嘔多。
雖有陽明證。不可攻之。蓋以太陽表證未去。亦屬太陽之嘔也。
若發熱無汗之傷寒。嘔不能食。而反汗出 然者。是轉屬陽明之嘔也。
又如食穀欲嘔者。屬陽明也。
又若嘔而往來寒熱者。屬少陽之類是也。
脈緊者如索之緊絞也。
脈經謂緊與弦相類。辨脈篇云。弦者狀如弓弦。按之不移也。
緊者如轉索無常也。
脈陰陽俱緊者。言取之浮候固緊。而按之沉候亦緊也。
前中風為陽邪。所以僅傷衛分之陽。故陽浮而陰弱。此以寒邪鋒銳。
深入營分。寒邪由衛入營。營衛俱受傷。故脈之陰陽俱緊也。
病機十九條云。諸寒收引。皆屬於腎。腎與膀胱相為表裡。故寒在太陽而脈緊也。
緊則為寒氣所傷。故名之曰傷寒也。
然非獨冬令為然也。
六氣之變。四時皆有之。
特以冬月為多耳。以下凡稱傷寒而用麻黃湯者。皆同此脈證也。
以寒傷營為第二層。故以之為太陽中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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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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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中焦無此。則水穀不能運化。下焦無此。則氣化不得流行。二陰之竅不利。況不能蒸騰其 悍滑疾之穀氣。
以外衛皮膚。致腠理不密。而風寒溫暑之邪。乘虛而中之矣。
故曰冬傷於寒。春必溫病。此內經言未病之前。
先傷於寒也。
所謂冬傷於寒者。言傷其冬臟主蟄封藏之本。寒水不能固養其元陽。以致三焦肝膽之陽氣不旺。
不能敷布其陽春生發之衛氣。使腠理不密。玄府空疏。外邪得以襲之而成溫也。
至若此篇之所謂傷寒者。
乃仲景專指寒邪侵入營衛。郁於腠理之間。陽氣不得發泄。惡寒發熱之外邪。已病之傷寒也。
叔和不曉陰陽。
未達至理。軒岐之旨罔窺。仲景之玄未悟。妄以內經之冬傷於寒。認為仲景之傷寒。不分已病未病。不辨先天後天。遂引內經冬傷於寒。以證仲景論中傷寒二字。究不能解冬傷於寒。因何直待春令而始溫病。又不能解熱論所云。凡病傷寒而成溫者。先夏至日者為病溫。後夏至日者為病暑。以既感之寒邪。何故肯遙隔半年三月。然後發動。想其下筆之際。必大為扼腕。不得已而強為一說曰。不即病者。寒毒藏於肌膚。至春變為溫病。至夏變為暑病。若寒邪果肯安然久處於肌膚。
則素問玉機真藏論中之風寒客於人。使人毫毛畢直。皮膚閉而為熱之說。豈反為虛語耶。自有叔和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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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而千古之惑。從此始矣。
不意唐啟玄子王冰亦不察其誤謬。遂於素問陰陽應象論中冬傷於寒句下。引此數語。
以作注腳。又因此而使天下後世之人。皆認為經文之本意如此。莫識其為叔和之謬語。視之不啻若鼎鐘銘勒之文。金石不磨之論。悉崇信之而不疑。動輒引之以為證據。無論智愚。鮮有不陷溺其說。而入其彀中者矣。
余四氣之旨。詳載在素問生氣通天論及陰陽應象論注中。此篇不及俱載。僅略舉其一端。以辨傷寒二字之疑似。為千古之訛耳。
太陽病。頭痛發熱。身疼腰痛。骨節疼痛。惡風無汗而喘者。麻黃湯主之。
上條雖具脈證。以正傷寒之名。而傷寒之證。猶未備也。
故於此條補出諸證。並出其主治之法也。
其於兩條中互見者。蓋示人以傷寒之見證。非必悉具。亦或有不齊也。
邪在太陽必頭痛。前雖見之總證。
而本條猶未見也。
故仍補出。曰身疼腰痛。骨節疼痛者。所以分疏上文體痛之義。至真要大論云。諸寒收引。皆屬於腎。腰者腎之府也。
骨者腎之所主也。
腎與膀胱一臟一腑。相為表裡。且足太陽膀胱之經。
挾背脊而行於兩旁。邪在太陽。故腰痛骨節疼也。
惡風雖或可與惡寒互言。然終是營傷衛亦傷也。
何則。
衛病則惡風。營居衛內。寒已入營。豈有不從衛分而入者乎。故亦惡風也。
無汗而喘者。肺主皮毛。寒邪在表。內通於肺。邪氣不得發泄。肺氣不宣通。故無汗而喘也。
寒邪非汗泄不解。故以麻黃湯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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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麻黃湯方
麻黃(三兩去節) 桂枝(二兩) 甘草(一兩) 杏仁(七十個去皮研)
上四味。以水九升。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二升半。去滓。溫服八合。覆取微似汗。
不須啜粥。余如桂枝法將息。
麻黃氣味輕薄。辛溫發散。肺經開鬼門之專藥也。
杏仁苦辛。滑利肺氣之要藥也。
仲景治太陽傷寒。皆用手太陰藥者。以肺主皮毛故也。
用甘草者。經云寒淫所勝。平以辛熱。佐以苦甘是也。
一劑之中。唯桂枝為衛分解肌之藥。而能與麻黃同發營分之汗者。以衛居營外。寒邪由衛入營。故脈陰陽俱緊。陽脈緊則衛分受傷。陰脈緊則邪傷營分。所以欲發營內之寒邪。先開衛間之出路。方能引邪由營達衛。汗出而解也。
故李時珍本草發明下云。麻黃乃肺經專藥。故治肺病多用之。張仲景治傷寒無汗用麻黃。有汗用桂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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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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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當用桂枝湯解之。脈緊惡寒無汗者。當以麻黃湯汗之。中風用麻黃湯。則為誤汗。傷寒用桂枝湯。尤為禁劑。
此條以脈但浮。而曰可發汗。宜麻黃湯。豈仲景之誤耶。以理測之。脈雖浮數而不緊。必有惡寒體痛無汗之見症。
故以麻黃湯發汗也。
若脈浮而數者。尤似乎脈浮而動數之太陽中風矣。
不知已發熱之傷寒。其脈亦可浮數也。
但察其所見之證。有惡寒無汗等證。則仍是寒傷營也。
然脈既浮數。則鬱熱之邪猶在表。經云。可汗而已也。
故曰可發汗。宜麻黃湯。
辨誤 寒邪在表則脈浮。已發熱者則脈數。此其常也。
因上文有陰陽俱緊之脈法。然寒邪在表。亦可浮緊。
恐人拘泥。故又申此二條。以明傷寒脈浮及浮數者。亦可用麻黃湯。但以有汗無汗別之可也。
注家俱因仲景有脈數急者為欲傳句。遂謂乘其欲散而拓出之。散其數而不令其至於傳。後人因之又巧為之說曰。乘其勢正欲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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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用麻黃擊其半渡。而驅之使出。以理推之。恐不必作如是解。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燥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者。即內經熱論所謂一日巨陽受之。二日陽明受之之義也。
因太陽主表。總統營衛。故先受邪也。
然寒傷營之證。其脈陰陽俱緊。或見浮緊之脈。若一日之後。脈安靜恬退。則邪輕而自解。不至傳入他經矣。
倘見證頗覺欲吐。則傷寒嘔逆之證。猶未除也。
況吐則邪入胃。乃內入之機。若口燥而煩熱。脈數急者。為邪氣已郁為熱。
其氣正盛。勢未欲解。故為傳經之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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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二三日。熱論所謂二日陽明受之。三日少陽受之也。
然未必太陽之邪必先傳陽明。而後傳少陽也。
或入陽明。或入少陽。未可定也。
若以常法論之。則二日當傳陽明。三日當傳少陽。若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是邪氣止在一經。故為不傳也。
太陽病。脈浮緊。發熱身無汗。自衄者愈。
浮緊。寒傷營之脈也。
發熱無汗。寒傷營之證也。
自衄。鼻血自出。言失治而至於自衄也。
傷寒之脈證既具。自當發其汗矣。
蓋汗為營血之所化。陽氣鬱蒸。而使陰液外泄。則營分之寒邪。隨汗外泄而解矣。
身既無汗。營邪不得外泄。鬱熱傷營。迫血妄行。從鼻竅而出。熱邪亦得隨血外泄而愈也。
血猶汗也。
汗即血也。
血與汗皆能泄營分之邪。故自衄者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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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傷寒脈浮緊。不發汗。因致衄者。麻黃湯主之。
此重言以申明上文之義。言上文所謂脈浮緊。發熱身無汗而自衄者。蓋失之於先。以不發其汗。熱鬱營血之中。因而致衄耳。若見其脈浮緊。即知其寒邪在表。當即以麻黃湯汗之。則邪隨汗泄。不至鬱熱傷營。逼血上行。致傷陰分矣。
故當先以麻黃湯主之。則不至於衄也。
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證仍在。此當發其汗。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陽氣重故也。
麻黃湯主之。
此又承上文言。雖服藥而未得盡除。並詳其致衄之漸。又推原其所以然之故也。
言邪在太陽。脈浮緊而無汗。發熱身疼痛。不早發其汗。至八九日之久而不解。猶未陷入於裡。而表證仍在者。此等仍當發其汗。若服解表藥已。而病微除者。非藥力輕薄。不足以汗去其邪。即汗不徹而邪不得盡除也。
邪之所除既微。則留邪甚盛。鬱而不泄。所以發煩眩冒而目瞑也。
其邪氣之劇者。必至鬱熱傷營。陰受煎迫。血熱上行。從鼻竅而衄矣。
衄則熱邪上越。乃得解也。
原其所以然者。以寒邪在太陽之表。陽分鬱熱之邪氣太重故也。
陽邪既重。則從前發汗時。當以麻黃湯主之。邪可盡除。不至發煩目瞑。直待衄血而後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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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辨誤 條辨以風為陽邪。寒為陰邪。泥為定法。故以浮緊身疼無汗屬傷寒。以陽氣重句屬中風。又以發煩為風壅。
目瞑為寒鬱。謂衄後風邪已解。而寒性沉滯。須以麻黃湯發之。尚論遂因之以立說。亦謂此乃風多寒少之證。陽氣重者。風屬陽而入衛。為寒所持。雖得衄解。仍主麻黃湯。以發其未盡之沉滯。兩家俱以此三條入太陽下編。以為風寒並感之證。誤矣。
豈知風寒之本性。雖有陰陽之分。而其中人也。
無論中風傷寒。在陽經則為陽邪。入陰經則為陰邪。此條雖屬寒邪。已鬱而為熱。又在陽經。故曰陽氣。非指中風之陽邪為陽氣也。
如果是風寒並感。則當用桂枝麻黃各半等湯。及大青龍湯矣。
何故獨以麻黃湯主之耶。若云衄後風邪已去。不必桂枝解肌。所以獨用麻黃。則去道遠矣。
仲景本云表證仍在。當發其汗。又以服藥不能盡除。以致發煩目瞑。至衄血乃解。又恐後人未達其旨。而又原其所以然之故。以陽邪太重。輕劑無益。當以麻黃湯汗泄其邪。則不至邪鬱不伸。發煩目瞑而衄矣。
非謂衄後可更用麻黃湯也。
若衄後可用。則禁汗例中。惡得有衄家不可發汗之戒乎。且前條已有自衄者愈。並不主之以麻黃湯。
次條有不發汗因致衄者。方云以麻黃湯主之。義自明矣。
何庸二三其說耶。
傷寒脈結代。心動悸者。炙甘草湯主之。
傷寒而見結代之脈。則知其真氣已虛。經血枯澀矣。
氣虛則流行失度。血澀則脈道不利。故脈見結代也。
五臟生成篇云。脈之合。心也。
脈要精微論云。脈者。血之府也。
心為藏神主血之臟。因氣血虛衰。心神搖動。氣餒而惕惕然悸動也。
此為陰陽並虛。法當氣血兼補。故以炙甘草湯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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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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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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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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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脈浮緊者。法當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何以知之。然以營氣不足。血少故也。
浮緊。傷寒之脈也。
法當身疼腰痛。骨節疼痛。宜以麻黃湯汗解之為是。假若按其脈而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何以知之。夫尺主下焦。遲則為寒。尺中遲。是以知下焦命門真陽不足。不能蒸穀氣而為營為衛也。
蓋汗者營中之血液也。
為熱氣所蒸。由營達衛而為汗。若不量其虛實而妄發之。則亡陽損衛。固不待言。然營氣出於中焦。衛氣出於下焦。
營衛皆出於三焦。三焦皆根於命門。命門涵藏於兩腎。尺遲則知腎中之真元不足。三焦之氣弱矣。
此以寒氣傷營。汗由營出。以尺中脈遲。則知腎臟真元衰少。營氣不足。血少之故。未可以汗奪血。所以尤不可發汗也。
脈浮數者。法當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發汗。當自汗出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脈微。此裡虛。
須表裡實。津液自和。便自汗出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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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脈浮數。法當汗出而愈者。即前第四條脈浮而數者。可發汗之例也。
身重之證。論中所見不一。有風濕風溫風寒火逆。及陰陽易。三陽合病之不同。此所謂身重者。因邪未入裡。誤下而胃中陽氣虛損也。
凡陽氣盛則身輕。陰氣盛則身重。故童子純陽未雜。而輕儇跳躍。老人陰盛陽衰。而肢體龍鐘。是其驗也。
所以邪入於陽則狂。邪入於陰則不能反側也。
誤下陽虛。與誤汗陽虛無異。此條心悸。與發汗過多。叉手冒心之心下悸。
同一裡虛之所致也。
但誤汗則先亡其衛外之陽。而後及於裡。此因誤下而竟虛其裡。所以誤汗尚有桂枝甘草湯和衛之治。此條脈浮而數。法當汗出。尚有表邪。故無補裡之法。直待其津液自和。而後汗出愈也。
須。待也。
言脈浮數而發熱惡寒之邪在表。若不汗解而誤下之。邪氣雖未陷入而為痞結之變。但身重心悸者。則知陽氣已虛。
不可更發其汗。當待其自汗出。乃可解也。
其所以然者。浮數之脈。因誤下之後。尺中之脈見微弱耳。蓋尺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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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腎脈也。
腎為藏精之府。津液之主也。
然津液之流貫周行也。
皆命門真陽之氣。蒸騰升降。故能隨營衛而營運滋灌。
若見尺中脈微。是裡虛而津液衰少。陽虛而氣不蒸騰。即上文尺中遲之變文也。
故不可發汗。當待其下後所損之真陽漸復。氣液蒸騰。營衛流行。則津液自和。便自汗出而愈矣。
上條不立治法。亦此義也。
辨誤 前輩注釋。見原文中有尺中脈微四字。又見津液自和一語。便泥定下多亡陰之說。但以為陰虛而津液少。
故不可發汗。不知津液之來。皆生於蒸騰之陽氣。苟非邪火燔灼。焉得枯涸。所謂火蒸水而為氣。氣凝聚而為水。陰陽相須。水火升降。然後氣液周流。故謂之陰無陽不生也。
豈但亡其陰。而陽氣獨無損乎。觀尺中脈遲脈微二語。明系陽虛之變現。所以桂枝二越婢一湯之條內。明言脈微弱者。此無陽也。
詎可獨責之裡陰素虛乎。大抵微遲之脈。
汗下皆不宜。六經原文中彰彰可考也。
咽喉乾燥者。不可發汗。
咽喉乾燥。上焦無津液也。
上焦之津液。即下焦升騰之氣也。
下焦之氣液不騰。則咽喉乾燥矣。
少陰之脈。循喉嚨挾舌本。熱論篇云。少陰脈貫腎絡於肺。系舌本。故口燥舌乾而渴也。
邪在少陰。故氣液不得上騰。即上文尺中微遲之類變也。
故曰不可發汗。後人以為津液素虧。發汗則竭陽明之津液。誤矣。
皆由成氏以咽門為胃之系故也。
如此而反指前人以少陰立說者為謬。揆之於理。豈其然乎。
淋家不可發汗。發汗則便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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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淋之為病。有膏淋石淋血淋肉淋等之分。雖有寒熱虛實之異。然皆為腎虛之所致。蓋腎主二陰之竅。與膀胱相為表裡而為一合者也。
腎為臟而膀胱為腑。臟為主而腑為使。然腎為三焦之原。三焦為命門之用。若腎臟之真陽不充。則三焦之氣化失常矣。
是以下焦之真氣衰弱。則氣不流利而為澀為痛。膀胱之氣化混淆。則水不釐清而為濁為黏矣。
而況淋之為病。從精隧而出者乎。肺為人身之天氣。水液由肺氣而下行。忽凝結而為膏為石。猶之雨化為雹。總為氣化之乖違。衝脈為血之海。其脈起於胞中。謬隨氣液而滲入膀胱。恰如涇流入渭。悉屬陰陽之錯亂。
又非至真要大論之所謂水液混濁。皆屬於熱之赤白濁可比也。
且命門之真陽。為衛氣之根本。皮毛之衛氣。
乃真陽之外發。發汗則外亡衛氣。內喪真陽矣。
若傷寒家既有淋證。則知腎氣已虛。真陽虧損。又豈可故發其汗乎。倘不知禁忌而誤發其汗。則必至於元陽敗泄。真氣大虛。陽不能固其陰。氣不能攝其血。致動少陰之血。
從便瀉而出矣。
其亦內經所云。胞移熱於膀胱。則為癃溺血之類乎。
衄家不可發汗。汗出必額上陷。脈急緊。直視不能 。不得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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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衄。鼻出血也。
額上非即額也。
額骨堅硬。豈得即陷。蓋額以上之囟門也。
鼻雖為肺之竅。而上通於腦。
貫督脈。自額上巔。由腦後風池。風府。大椎。陶道。靈台。至陽。過命門而至長強。前則內通於肺。達膻中氣海。
而為呼吸之要道也。
脈急緊者。言目系急緊也。
。本作旬。音絢。目搖動也。
所謂衄家者。即論中所云發煩目瞑必衄。及傷寒脈浮緊。不發汗因致衄者。又云。脈浮緊。發熱無汗。自衄者愈。其皆用麻黃湯者。非謂衄後當用麻黃湯也。
言此等無汗致衄者。當先用麻黃發其汗。則不至於衄矣。
若無汗而不發其汗。則熱邪內郁。必待自衄而愈。若不發其汗。又不得自衄。則變症多矣。
何也。
夫汗者。陽氣蒸營血之所化也。
在營則居於脈中而為血。
陽氣鬱蒸。則由營達衛。蒸氣外泄而為汗。汗泄則邪隨汗出而解矣。
不發其汗而衄。則熱邪亦隨衄而泄。所以自愈也。
若此。則何必於衄後更發其汗乎。況更有未病之前。素有衄證者乎。倘衄血之後。督脈腦髓之陽氣已泄。營分血脈之陰氣已虛。而復發其汗。是犯虛虛之戒矣。
生氣通天論云。陽氣者。精則養神。柔則養筋。五臟生成篇云。諸脈者。
皆屬於目。諸髓者。皆屬於腦。諸筋者。皆屬於節。諸血者。皆屬於心。故人臥則血歸於肝。肝受血而能視。血行而不得反其空。則病矣。
是以誤汗則陽氣不充於腦。而額上之囟門必陷。血虛則系目之筋脈急緊而直視。所以睛不能轉側而搖動也。
經云。奪血者無汗。奪汗者無血。衄後則無血以歸肝。而神不歸舍。失汗則衛氣失常。不能行陰二十五度。所以不得眠也。
是故有邪氣則邪氣當之。無邪氣則元氣當之。其可忽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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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亡血家不可發汗。發汗則寒 而振。
夫血者。陰也。
氣者。陽也。
陰陽者。一氣之分也。
腎者。人身之兩儀也。
命門胞中者。太極也。
兩腎涵藏真氣。
分陰分陽。陰陽相倚。氣血交互而成形體也。
亡血。失血也。
或吐或衄。或便或溲。或崩或產。或破損。皆是也。
血亡則陰氣亡矣。
汗者。陰血之所化。陽氣之所蒸也。
陰血既亡。非唯無以為汗。抑且孤陽孑立矣。
若不量虛實。妄發其汗。則不但陰血更竭。並孤陽而盡亡之矣。
安得不寒戰鼓 而身振搖耶。危矣。
殆矣。
瘡家雖有身疼痛。不可發汗。汗出則 。
瘡家。非謂疥癬之疾也。
蓋指大膿大血。癰疽潰瘍。楊梅結毒。 瘡痘疹。馬刀俠癭之屬也。
身疼痛。傷寒之表證也。
言瘡家氣虛血少。營衛衰薄。雖或有傷寒身體疼痛等表證。亦慎不可輕發其汗。若誤發其汗。則變逆而為 矣。
者即所謂身熱足寒。頸項強急。惡寒。時頭熱面赤。目脈赤。獨頭面搖。卒口噤。背反張者是也。
然其所以致此者。皆由陰陽兩虛。氣血衰少。發其汗則陽氣鼓動。陰液外泄。陽亡則不能柔養。血虛則無以滋灌。所以筋脈勁急而成 也。
故仲景於痙證中有云。太陽病。發汗太多。因致 也。
豈有所謂重感寒濕。外風襲虛之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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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汗家重發汗。必恍惚心亂。小便已。陰疼。與禹餘糧丸。
汗家。傷寒家已經發汗。及自汗盜汗者皆是也。
重發汗者。已發而再發也。
傷寒汗出不徹者。當重發其汗。
以盡其邪。若發汗已徹。衛氣已虛。更疑尚有餘邪。又重發其汗。則虛其虛而致亡陽之變。必恍惚心亂矣。
恍惚者。心神搖蕩而不能自持。心亂者。神虛意亂而不得自主也。
神者。心之所藏。陽之靈也。
隨神往來者。魂也。
所以任物者。心也。
是以神留則生。神去則死也。
此以重發其汗。陽亡神散。故恍惚心亂也。
小便已而陰疼者。
汗後虛陽上越。下焦無陽。氣弱不利。而莖中澀痛也。
猶陰陽易之少腹裡急。或引陰中拘攣之類也。
禹餘糧丸雖缺。
然余糧乃鎮墜之重劑。專主下焦前後諸病。所以能鎮恍惚之心亂。治便已之陰疼。其佐使之屬。或有扶陽補虛之用。
未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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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誤汗者。非必不當汗而汗之。方為誤汗。即應用麻黃湯症。亦但許發微似汗而已。寧許其大汗出乎。即使太陽中風。發熱汗出之症。亦當以桂枝湯發其微似汗。尚有如水流漓之戒。若使犯之。亦為誤汗。況麻黃湯乎。後人但知麻黃湯為發汗之藥。而以桂枝為止汗之藥。殊不知麻黃桂枝兩湯。皆能使人誤汗亡陽。故上編亦有誤汗之變。乃中風傷寒之所均有。因難以分篇。不得已而俱入中篇。讀者審之。
發汗已。脈浮數。煩渴者。五苓散主之。
此條無傷寒二字者。以下節承上文語中有之。是以知其為傷寒也。
此條義理深微。最不易解。若以常法論之。則脈之浮數。當云浮則為風。數則為熱。似與上文脈浮而數可發汗。用麻黃湯之同類矣。
以證之煩渴論之。則煩為熱邪在裡。渴則胃中熱燥。又當與白虎加人參湯症相類矣。
而長沙以五苓散主之。似乎以熱治熱。其義令人不解。所以歷代注家。俱不得其旨。故成氏有脈浮數為表邪未盡。煩渴為亡津液而胃燥之解。與五苓散和表潤燥。遂以桂改桂枝。而曰兩解表裡。然桂枝雖能和表。豈能潤燥。況原方本來用桂而非桂枝乎。條辨又以汗出過多。腠理反開。風邪又入。煩熱而脈轉浮數。渴者。亡津液而內燥。故用四苓以滋之。一桂以和之。亦以五苓為兩解。愚竊謂津液既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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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四苓之淡滲下走。如何可滋。津液既燥。一桂之辛散溫熱。如何治燥。尚論一如其說而不改。致仲景之旨晦而不彰者久矣。
余欲析其義。深思而未得其解。閣筆者半月余。因思天地陰陽升降之道。乃悟陰陽應象論所謂地氣上為云。天氣下為雨。雨出地氣。云出天氣之義。而得煩渴用五苓散之旨。其故在發汗已三字。蓋因汗多亡陽。下焦真陽已虛。無蒸騰之用。乃地氣不升之所致也。
然渴之一症。各有不同。如太陽之渴。以膀胱之氣化言。因氣液不得上騰。
故專用五苓散主之。陽明之渴。以胃中津液枯燥言。故以白虎湯主之。少陽以邪在半表半裡。往來寒熱。或作或輟。
故或渴或不渴。而以小柴胡東加減主之也。
至於三陰則無渴證矣。
雖有少陰引水自救。及厥陰消渴等證。非真渴也。
歷代以來。唯李東垣知清陽有上升之義。故云渴為太陽之本證也。
然五苓散凡六見於論中。皆以之專治太陽渴證。而兼利小便者。以氣化言也。
蓋因深明經義。知陰陽升降。天地氣交之妙。默會膀胱為州都之官。津液藏焉。氣化則能出矣。
及三焦為決瀆之官。水道出焉之奧義。故知氣上騰而為津液涕唾則不渴。氣下降而成水。液則便瀉。
所謂氣化之功也。
若下焦無蒸騰之用。是腎臟之地氣不升。則上焦無氣液之潤而渴矣。
地氣既不升騰。則肺臟之天氣不降。無雨露之施。而小便不利矣。
是以太陽之表。為膀胱之經。膀胱為腎之腑。過發其汗。衛陽敗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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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真陽虛衰。下焦無火。腎氣不蒸。故上無津液而渴也。
其立方之義。用桂以助腎臟蒸騰之氣。更用諸輕淡以沛肺家下降之功。使天地陰陽之氣交通。氣化流行。而上下之氣液皆通矣。
義詳五苓散方論中。
辨誤 五苓散一方。後人不能窺仲景立法之微妙。俱憚桂之辛熱而不敢用。遂改桂為桂枝。而以四苓滋其內。桂枝以解其外。為表裡兩解之劑。喻氏更以為術用蒼。桂用枝。則於立方本意愈遠愈失矣。
豈以仲景立法之祖。不知畏避。反於脈浮數而煩渴之證。偏用之耶。又於痞證中之瀉心所不能解。其人渴而口燥煩。小便不利者。及陽明證中不更衣十日。渴欲飲水者。亦概用之耶。讀古人書而不知古人之工夫學力。漫以訛傳俗習之膚見窺之。遂至不達其意。致廢而不用。惜哉。
傷寒汗出而渴者。五苓散主之。不渴者。茯苓甘草湯主之。
此條欲言汗出不渴之治。故復敘上文汗出而渴之症。非另立一證也。
其不再言脈浮數而煩渴者。因是承上文語。
故略之也。
其所以又出不渴一條者。所以形容上文汗出而渴之一證。難測難治。最易誤人。以最煩熱之脈症。而用最不易用之熱藥也。
唯其有此平常容易。乃見上文之隱晦難明。觀其文理之密。別識之精。而注家茫然不知。良可為之浩嘆也。
言上文所云傷寒服麻黃湯後。汗出多而渴者。為真陽已虛。非五苓散不足以治之矣。
若汗出而不渴者。則其汗未為太過。知陽氣未虛。津液無損。氣化如常矣。
然初汗之後恐衛氣未和。津液未布。故但以茯苓甘草湯主之。亦收拾餘邪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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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茯苓甘草湯方
茯苓(二兩) 桂枝(二兩) 生薑(二兩) 甘草(一兩)
上四味。以水四升。煮取二升。去滓。分溫三服。
辨誤 前中風篇內。明言桂枝本為解肌。若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也。
此條明系傷寒。何故反用桂枝。
若不明辨。何怪前人以桂枝為固衛止汗乎。蓋仲景之用桂枝湯者。以陽浮熱自發。故以桂枝之辛溫解散。
發衛家之微汗。又以陰弱汗自出。故以芍藥之酸收。斂營陰之汗液也。
夫汗者。陽氣蒸陰液之所成也。
陰液者。
營血之所化也。
若寒邪入營。正宜以麻黃湯泄其營內之寒邪。豈宜以芍藥之酸收。斂其營氣乎。故曰不可與也。
此條雖系傷寒。而已經發汗矣。
猶恐尚有遺邪。營氣終未當斂。故以茯苓之滲利代之。但以桂枝甘草。調和衛氣而已。
較之用芍藥之桂枝湯。非大相逕庭乎。所謂不可與者。蓋不與桂枝湯耳。非不與桂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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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發汗後。水藥不得入口為逆。若更發汗。必吐下不止。
舊說桂枝有四禁。此條亦在禁例。余閱仲景論中。既有桂枝本為解肌。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也一條。
則凡寒傷營之證。皆在所禁。豈止四條。此所謂發汗者。用麻黃湯發汗過多也。
誤汗則胃中陽氣虛損。胃本司納。因胃中虛冷。氣上逆而不受。故水藥俱不得入口。以主納者不得納。故謂之逆。然與水逆證之水入則吐不同也。
彼以未經汗解。表裡俱有邪。水既入而後吐。故曰水逆。此以誤汗亡陽。胃虛氣逆。水藥不得暫入。故但謂之逆。言誤汗變逆。已致水藥不得入口矣。
若又不知而更發其汗。則胃陽愈敗。必至中氣不守。上吐下泄而不止矣。
此條仲景雖未立方。然溫中扶胃之法。如人參桂枝湯之類。可酌用也。
或曰誤汗亡陽。不過損泄衛氣耳。既非誤下。何至內傷胃氣而水藥不得入口。且甚至吐下不止乎。夫人身先天陽氣。藏於兩腎之中。其清陽升發而為三焦之氣。附於肝膽。
布其陽氣而為後天之火。溫養脾胃。故飲食入胃。穀之濁氣下降。為命門真火之所蒸騰。則陽氣發越。其 悍滑疾之氣。直達皮膚而為衛氣。是以誤汗則衛氣喪失。真陽大虛。胃氣亦隨之而損也。
惡得有衛陽敗泄而胃氣無損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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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仲景深知經義。故能言之。但未肯道其詳耳。後人每以心火相火三焦火胃火分論。不知天之六氣。地之五行。即陰陽二氣之分也。
二氣之分。又即一氣之升降也。
孫真人云。不知太易。不足以言醫。況並不知經義。更曷足以言醫。嗚呼。斯道之不振。又安足怪乎。
發汗後。其人臍下悸者。欲作奔豚。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主之。
奔豚者。即前燒針令汗。針處被寒所發之奔豚。乃腎家奔突上衝之陰邪也。
悸者。築築然惕動。狀若心驚而恍惚跳躍也。
誤汗之後。陽氣已虛。下焦陰寒之氣。欲作奔豚而氣先上逆。故從臍下忽築築然而悸動也。
前針處被寒。以必作奔豚。從少腹上攻心。其勢較甚。故以桂枝加桂湯溫散其寒邪。此條但云欲作奔豚。欲作非必作可比。乃可作可不作之間耳。但因臍下悸。知陰氣已動。恐其欲作奔豚。故以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主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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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方
茯苓(半斤) 桂枝(四兩) 甘草(二兩炙) 大棗(十五枚擘)
上四味。以甘瀾水一斗。先煮茯苓減一升。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取甘瀾水法 取水二斗。置大盆內。以杓揚之。水上有珠子五六千顆相逐。取用之。
茯苓氣味淡而滲。陽中之陰。其性上行而後下降。能滋水之源而降下。本草謂其能利小便而伐腎邪。故倍用之以為君。桂枝辛溫和衛。而能宣通陽氣。故多用之以為臣。李東垣云。陽不足者補之以甘。故鳳髓丹用甘草。以緩腎之急而生元氣也。
更用大棗以和潤其津液而劑成矣。
用甘瀾水者。動則其性屬陽。揚則其勢下走故也。
發汗後。腹脹滿者。厚朴生薑甘草半夏人參湯主之。
腹脹滿者。太陰脾土之本證也。
發汗後。陽氣虛損。胃氣不行。脾弱不運。津液不流。陰氣內壅。胃病而脾亦病也。
雖非誤下成痞。而近於氣痞矣。
以厚朴生薑甘草半夏人參湯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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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厚朴生薑甘草半夏人參湯方
厚朴(半斤去皮炙) 生薑(半斤切) 半夏(半斤洗) 人參(一兩) 甘草(二兩炙)
上五味。以水一斗。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厚朴味苦辛而性溫。下氣開滯。豁飲泄實。故能平胃氣而除腹滿。張元素云。治寒脹而與熱藥同用。乃結者散之之神藥也。
此雖陽氣已傷。因未經誤下。故虛中有實。以胃氣未平。故以之為君。生薑宣通陽氣。半夏蠲飲利膈。故以之為臣。參甘補中和胃。所以益汗後之虛耳。然非脹滿之要藥。所以分兩獨輕。由此推之。若胃氣不甚虧而邪氣反覺實者。尚當消息而去取之。未可泥為定法也。
觀金匱之治腹痛腹滿。仲景以厚朴三物七物兩湯治之。皆與枳實大黃同用。則虛實之分自見矣。
發汗過多。其人叉手自冒心。心下悸。欲得按者。桂枝甘草湯主之。
發汗過多者。前桂枝本為解肌。過多尚有如水流漓之戒。若過用麻黃湯。尤為發汗過多。則陽氣大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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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陽本受氣於胸中。故膻中為氣之海。上通於肺而為呼吸。位處心胸之間。發汗過多。則陽氣散亡。氣海空虛。
所以叉手自冒覆其心胸。而心下覺惕惕然悸動也。
凡病之實者。皆不可按。按之則或滿或痛而不欲也。
故素問舉痛論云。寒氣客於經脈之中。與炅氣相薄則脈滿。滿則痛而不可按也。
又云脈充大而血氣亂。故痛甚不可按也。
此以誤汗亡陽。心胸真氣空虛而悸動。故欲得按也。
因此條是誤汗所致。故以桂枝甘草和衛扶陽。
補中益氣。但此方性味和平。力量淺鮮。如參芍之補斂。恐不可少。仲景立方。諒不止此。或有脫落。未可知也。
若方氏以心血為重。置陽虛而弗論。尚論譏之。不亦宜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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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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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如麻黃湯者。其可重用乎。所以古人用藥治病。中病即已。五常政大論所謂小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
十去其九。無使過之。傷其正也。
然以衛氣散亡而能令人耳聾者。何也。
耳者。腎之竅也。
陰陽應象論云。
在臟為腎。在竅為耳。衛氣者。乃胃中穀氣下降。為腎中真陽之所蒸騰。發越而布於皮膚。以捍衛風寒者也。
營衛皆屬太陽而為表。真陽藏於少陰兩腎之中而為裡。故一臟一腑。相為表裡而成一合也。
誤汗亡陽。則腎家之真陽敗泄。所以腎竅之兩耳無聞。猶老年腎憊陽衰。亦兩耳無聞。其義一也。
仲景雖不立治。然欲治之。
亦不外乎汗多亡陽之法也。
發汗病不解。反惡寒者。虛故也。
芍藥甘草附子湯主之。
發汗病不解者。發汗過多而陽氣虛損。故生外寒。仍如未解之狀也。
惡寒而曰反者。不當惡而惡也。
本以發熱惡寒而汗之。得汗則邪氣當解而不惡寒矣。
今病不解而反惡寒者。非風寒在表而惡寒。乃誤汗亡陽。衛氣喪失。陽虛不能衛外而惡寒也。
或曰。既云發汗病不解。安知非表邪未盡乎。曰。若傷寒汗出不解。則當仍有頭痛發熱。脈浮緊之辨矣。
而仲景非唯不言發熱。且毫不更用解表。而毅然斷之曰虛故也。
即以芍藥甘草附子湯主之。則知所謂虛者。陽氣也。
與上文虛字無異。其脈必微弱。或虛大虛數而見汗出但惡寒之證。如附子瀉心證。及用桂枝加附子湯。桂枝去芍藥加附子湯之類。故曰虛故也。
而以芍藥甘草附子湯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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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芍藥甘草附子湯方
芍藥(三兩) 甘草(三兩炙) 附子(一枚炮去皮破八片)
以上三味。以水五升。煮取一升五合。去滓分溫服。
芍藥酸收。斂汗液而固營陰。附子辛熱。補真陽而強衛氣。甘草扶植中州。調和營衛。所謂溫經復陽之治也。
發汗後。惡寒者。虛故也。
不惡寒但惡熱者。實也。
當和胃氣。與調胃承氣湯。
上二句。是承上文語。所以起下文者也。
言前條云發汗後惡寒者。以汗後陽虛故也。
若發汗之後。不惡寒而反惡熱者。非虛證也。
乃汗後太陽已罷。邪轉陽明。為胃實之證。當和其胃氣則愈矣。
然既汗之後。陽氣已虛。不宜大下。故當與調胃承氣湯。即陽明篇所謂與小承氣湯。微和胃氣。勿令大泄下是也。
發汗後。飲水多者必喘。以水灌之亦喘。
發汗之後。衛外之陽氣已疏。胃中之真陽已損。若津液竭而渴欲飲水。當如太陽上編中風發汗後。欲得飲水者。少少與之可也。
若飲水過多。則胃虛不運。水冷難消。必至停蓄不滲。水寒侵肺。呼吸不利。故肺脹胸滿。氣逆而喘急也。
若以冷水灌濯。則營衛先已空疏。使寒邪入腠。水氣侵膚。肺本主乎皮毛。故內通於臟而亦為喘也。
肺熱而喘者。故用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此以汗後水寒而喘。則去麻黃加葶藶之小青龍湯。或可酌用也。
發汗若下之。病仍不解煩躁者。茯苓四逆湯主之。
既發其汗。則表邪當解。若又下之。裡邪亦當解矣。
乃仍不解而煩躁者。此非鬱熱不解。大青龍之煩躁也。
蓋因汗之太過。亡其衛外之陽。下之太甚。又損其胃脘之陽。致無陽而陰獨故也。
煩躁者。陰盛迫陽。虛陽攪擾則作煩。陰邪縱肆則發躁。補虛復陽。乃其治也。
故以茯苓四逆湯主之。然大青龍之煩躁。因熱邪不得發越所致。乃實邪也。
故用汗泄涼解之劑。茯苓四逆之煩躁。因陰盛陽虛所致。乃虛邪也。
故當用收復溫補之藥。尚論引入青龍項中。
良有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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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茯苓四逆湯方
茯苓(六兩) 人參(一兩) 甘草(二兩炙) 乾薑(一兩) 附子(一枚去皮破八片)
上五味。以水五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七合。日三服。
茯苓虛無淡滲而降下。導無形之火以入坎水之源。故以為君。人參補汗下之虛。而益胃中之津液。乾薑辛熱。
守中而暖胃。附子溫經。直達下焦。導龍火以歸源也。
傷寒醫下之。續得下利清穀不止。身疼痛者。急當救裡。後身疼痛。清便自調者。急當救表。救裡宜四逆湯。救表宜桂枝湯。
此論誤下之後。證有表裡緩急之分。治有先後虛實之當急也。
下之。誤下之也。
續。連續也。
言因誤下之虛。
遂續得下利不止也。
清穀。清水完穀也。
誤下而胃虛裡寒。致完穀不化也。
前後兩身疼痛。義各不同。一以陰寒在裡而痛。一以寒邪在表而痛也。
上截所謂身疼痛者。因誤下陽虛。陰寒在裡。無陽氣以噓培柔養。故身疼痛。
與上編人參新加湯同義。雖有誤汗誤下之不同。而陽虛則無不同也。
後身疼痛者。指傷寒之表症而言也。
後。謂下後。
非救裡之後也。
寒氣傷營。營血滯澀。不快於流行而痛也。
清便自調。謂小便清而自調。邪未入裡之征也。
急救者。唯恐不及之詞也。
言寒傷營之證。設醫以藥誤下之。致胃陽敗損。裡氣虛寒。胃不殺穀。津液不守。所以隨得下利清穀不止也。
猶身疼痛者。無陽氣以溫養筋骸。流通氣血之故也。
既無表證。但見裡寒。故當急救其裡也。
若誤下之後。
但身疼痛。小便清而自調者。知其寒邪但在於表。猶未入裡。乃傷寒首條之惡寒體痛。及次條身疼腰痛。
骨節疼痛。惡風無汗之身疼痛也。
當急救其表。若不急救其表。則外邪必乘誤下之虛。陷入於裡而為變逆之證。故云急也。
然則救裡維何。宜以四逆湯溫裡復陽可也。
若救表。則當以桂枝汗解之。然桂枝湯之不可用於傷寒也。
前上編第十二條。已有明禁矣。
而此條反用之。豈仲景二三其說耶。不知仲景所禁。但禁脈浮數而發熱汗不出者。乃未治之傷寒也。
此條已屬傷寒誤下。胃陽已虛。陰邪已盛。衛氣已虛。不宜復用麻黃湯發汗。更亡其陽矣。
故以桂枝之辛溫。宣通其陽氣。而微解其表。則溫散兩全而無害矣。
此又定法中之活法。未可執一論也。
辨誤 此節是兩股文。當作兩截解。傷寒醫下之句。是一條之總冒。言假若下之後。續得下利清穀不止而身疼痛者。其裡寒已甚。陽氣將危。且全無表證。故急當救裡。是以無陽之裡證為急也。
此三句。
是上半截義。又言如下後但有身疼痛之表證。而清便自調者。是並無裡證可知。故急當救裡。裡既無邪。
當以表邪為重。此三句。是下半截義。故下文又以兩方分隸兩義之下而總結之。辭義井井。爽然可見。
不意成氏以來。各注家俱作一義解。皆云救裡之後。得清便自調。然後與桂枝湯救表。若果如此論。則下截之者字與急字。皆不須用矣。
豈溫經救裡之後。身尚疼痛。直待清便自調。裡氣已和。然後救表。
尚可云急乎。如厥陰條中。下利腹脹。身體疼痛。先溫其裡。乃攻其表。方為次第分明。允為一義。此條乃裡證急則救裡。無裡證則救表。因證施治之活法。故有兩者字及兩急字以分之。豈可混講。只因後身疼痛之後字上。脫一下字。稍覺模糊。遂成千古之惑。奈注者不辨語氣。不清脈理。泛然下筆。
致失作者之意。竊為前輩惜之也。
況傷寒用桂枝之禁。前中風條內。凡諸注家。皆能申仲景之意而 言之。才至傷寒例中之桂枝湯。豈遂忘之。而竟置之弗論耶。此正所謂隨文順釋而已。又何裨於後學哉。
傷寒五六日。大下之後。身熱不去。心中結痛者。未欲解也。
梔子豉湯主之。
五六日。雖為邪當入裡之候。然有邪尚在表而未解者極多。總以表證既去而無裡證者。為邪氣已解。
表證初罷而隨見裡證者。為外邪入裡未可以日數拘也。
今五六日而身熱不去。是表證尚未除也。
大下之後。
若表邪盡陷。則身不熱而為痞結。及協熱下利等變證矣。
今乃身熱不去。是邪氣半留於表也。
心中結痛。
是邪氣半入於裡也。
表裡皆有邪。是以謂之未欲解也。
然邪入猶淺。初入於上焦心胸之間耳。若用表裡兩解之法。則邪未入胃。豈宜攻裡。無若就近取之。則以高者越之之法為便。故以梔子豉湯吐之。則內邪隨涌而上出。外邪又因吐得汗而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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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梔子豉湯方
梔子(十四枚擘) 香豉(四合綿裹)
上二味。以水四升。先煮梔子得二升半。內豉煮取一升半。去滓。分為二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
梔子本草不言其能吐。而仲景獨用之以吐胸邪。故張子和三法中亦有之。蓋因其味苦性寒。而其味懊惱。
故能令人吐。然亦大概以雞羽探之耳。淡豉本主傷寒寒熱。瘴氣惡毒時疾熱病。李時珍云。黑豆性平。作豉則溫。既經蒸 。
故能升能散。得蔥則發汗。得鹽則能吐。得酒則治風。得薤則治痢。得蒜則止血。炒熟則又能止汗。其合梔子而能吐膈間之邪者。蓋取其能升能散能吐耳。
發汗若下之而煩熱。胸中窒者。梔子豉湯主之。
已發汗之後。下之而致煩熱鬱悶。胸中窒塞者。因汗不徹而邪未解也。
然既汗之後。邪氣已減。有限之餘邪。陷入胸中。故不至結痛而但覺窒礙耳。邪在胸中最宜上越。故亦以梔子豉湯主之。
傷寒下後。心煩腹滿。臥起不安者。梔子厚朴湯主之。
傷寒表證未除而誤下之。下後外邪陷入。在膈則煩。在胃則滿。既煩且滿。所以躁擾不寧。臥起皆不安也。
邪氣雖入。未成痞結。陰陽應象論云。高者因而越之。中滿者瀉之於內。所以用梔子之苦寒。涌越其心胸之虛邪。厚朴枳實之苦辛。以泄其脹滿之濁氣。故以梔子厚朴湯主之。然汗隨吐發。故不須更解其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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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梔子厚朴湯方
梔子(十四枚擘) 厚朴(四兩薑炙) 枳實(四枚去瓤)
以上三味。以水三升半。煮取一升半。去滓。分二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
傷寒醫以丸藥大下之。身熱不去。微煩者。梔子乾薑湯主之。
傷寒表邪未解。醫不知而以峻厲丸藥大下之。宜乎陷入而為痞結矣。
而身熱不去是邪未全陷。尚有留於表者。微覺煩悶。乃下後之虛邪陷膈。將結未結之征也。
大下之後。既不可復發其表。又不可再攻其裡。
邪之猶在胸膈也。
速宜以梔子乾薑湯涌之。則煩悶之胸邪。得上越而出。身熱之表邪。亦因吐而汗解矣。
立方之義。蓋以身熱微煩。用梔子之苦寒。以涌胸中之邪。誤下傷胃。取乾薑之辛熱。以守胃中之陽。則溫中散邪之法盡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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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梔子乾薑湯方
梔子(十四枚擘) 乾薑(二兩)
上二味。以水三升半。煮取一升半。去滓。分二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
發汗吐下後。虛煩不得眠。若劇者。必反復顛倒。心中懊 。梔子豉湯主之。若少氣者。梔子甘草豉湯主之。若嘔者。梔子生薑豉湯主之。
既汗吐下。則正氣皆虛。邪猶未盡。雖不比實熱之邪。陷入而為結為痞。然虛邪內入。亦足以作虛煩而令人不得安眠也。
若邪重而劇者。必至煩熱擾亂。令人神志昏憒。反復顛倒。心中若有所懊恨不平者然。
此皆虛邪在膈之所致也。
涌而越之。則無形之邪。隨吐而散矣。
故以梔子豉湯主之。若如上文證而少氣者。
因汗吐下後胸中之陽氣已虛。膻中之呼吸不足。中氣大虛。再涌則恐傷胃氣。故加甘草以補中和胃。庶無損於元氣也。
若加乾嘔者。是汗吐下後。胃中陽氣已傷。中焦虛冷。胃氣不和。氣上逆而乾嘔也。
故加生薑之辛溫。以宣達胃中之陽。和暖中州之氣。則雖更用吐法。亦無傷於胃陽。而氣自和平矣。
此皆因時制宜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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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梔子甘草豉湯方
於梔子豉湯方內。加入甘草二兩。余依前法。得吐止後服。
梔子生薑豉湯方
於梔子豉湯方內。加生薑五兩。余依前法。得吐止後服。
凡用梔子湯。病患舊微溏者。不可與服之。
梔子苦寒。用之蓋所以吐胸中之煩熱者也。
若病患平昔大便微溏者。則中氣本自虛寒。用之恐寒涼損胃。反致大腸滑泄。故不可與服。倘必欲涌邪。則戴人吐法中。有甘溫之藥可酌選也。
傷寒若吐若下後。心下逆滿。氣上衝胸。起則頭眩。脈沉緊。發汗則動經。身為振振搖者。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主之。
傷寒本當以麻黃湯汗解。若吐下之。則治之為逆。心下者。胃脘之間也。
逆滿。氣逆中滿也。
脈沉緊。沉為在裡。緊則為寒。蓋陰寒在裡也。
動經。經脈 動也。
身為振振搖。即上編振振欲擗地之漸也。
言傷寒不以汗解。而妄吐下之。致胃中陽氣敗損。寒邪陷入而逆滿。陰氣上衝而頭眩也。
陰寒在裡。故脈見沉緊也。
陽氣已為吐下所虛。
若更發其汗。必至亡陽而致經脈動惕。身不自持而振振然搖動矣。
動經振搖。與上編心悸頭眩。身 動而振振欲擗地者幾希矣。
故用桂枝以解散外邪。通行陽氣。而以茯苓白朮甘草補中氣而治其吐下之虛也。
然傷寒而不忌桂枝者。
以桂枝本能解表。且不用全湯。無芍藥之酸收故也。
但藥物平易。倘用之而未效。真武湯或在可擬之列也。
辨誤 條辨等注家。俱謂心下逆滿。氣上衝胸。為寒邪挾飲。摶實於膈。脈見沉緊。明系飲中留結外邪。若發汗強解。津液盡竭。傷動經脈。故有身為振搖之患。其言若此。是全不知為亡陽之變。與誤汗條中之振振欲擗地相似。反多增一伏飲之說。理殊不解。恐未精切。姑錄之以俟智者之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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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方
茯苓(四兩) 桂枝(三兩) 白朮(二兩) 甘草(二兩)
上四味。以水六升。煮取三升。去滓。分溫三服。
蓄血。與上編同義。因上冠傷寒二字。故仍置之中篇。
傷寒有熱。少腹滿。應小便不利。今反利者。為有血也。
當下之。不可余藥。宜抵當丸。
此與上編三條互相發明。非有中風傷寒之別也。
言傷寒有熱邪在裡而少腹滿者。應小便不利。何以言之。
裡熱則津液枯竭。少腹滿則膀胱不瀉。故應小便不利。今反利者。乃邪不在氣分而傷血分。所以三焦膀胱之氣化流行而小便仍利。因血蓄下焦。故少腹滿也。
此證必當下之乃愈。不可余藥者。言既無如狂喜忘。及身黃之證。
不須以桃仁承氣。及抵當湯之快劑蕩滌之。但宜以抵當作丸。小其制而又分其勢以緩下之。庶無太過之弊。
而無傷於正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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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證治第二】
抵當丸方
水蛭(二十個熬) 虻蟲(二十五個去足翅熬) 桃仁(二十個去皮研) 大黃(三兩酒浸)
上四味。杵分為四丸。以水一升。煮一丸。取七合服之。 時當下血。若不下者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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