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墮胎罪】
墮胎罪為侵害個人法益罪之一種;
旨在保護胎兒及母體利益,以綿延民族生命。
所謂胎兒,指男性精蟲與女性卵子孕育而成之人胎。
通常男女交媾為使女性懷孕之原因;
但亦有不經交媾而懷孕者,如人工授精是。
又男女交媾固以有婚姻關係存在為正常;
但亦有無婚姻關係存在而交媾者,如野合、強姦是。
無論何種形態之懷孕,其所孕之人胎皆為胎兒而受保護。
墮胎者,乃胎兒流產或早產之謂。
流產指在母體內破壞胎兒之生命,使之成為無生命之血肉而與母體分離。
早產指在未屆自然生產期之前,以人工使未成熟之胎兒提早脫離母體。
有一於是,皆為墮胎;
即使在早產之場合,胎兒生命仍得倖存者亦然。
依現行刑法之規定,墮胎罪之類型如下:一、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罪。
二、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罪。
三、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罪(簡稱加工墮胎罪)。
四、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五、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罪。
六、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罪。
七、加工墮胎或未經孕婦同意而使之墮胎致孕婦於死罪(學理上此屬加重結果犯之一種)。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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